企業響應優化環境社會及管治締造多贏 文:朱家健

4月下旬,香港交易所刊發了一年前就《優化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下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進行的諮詢作出總結,修訂對環境、社會及管治匯報框架,經考慮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實施指引概覽及市場意見,香港交易所將採用分階段方法要求大型股發行人、在主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發行人就新氣候規定進行匯報,並會對現行《上市規則》作出修訂。

這次的諮詢,其中一個亮點是要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就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確立香港準則,其就目前使用的環境、社會及管治監管框架過渡至明確的《上市規則》規定,並進行可持續匯報,當然其中一個主流方向,是讓香港的可持續發展管治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接軌,滿足各方持份者的期望,維持市場質素和競爭力,讓香港繼續留住上市公司和吸引境外公司到香港上市。

是次諮詢,獲得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銀行/企業融資公司、投資管理公司、上市公司、諮詢公司、非政府/慈善組織、專業團體、業界組織、個人的回覆。其中,認同諮詢的回覆主要認同氣候有關披露由「不遵守就解釋」機制提升至強制性,符合國際匯報標準和慣例,符合各方持份者利益等;另外也有上市公司表示公司將通過調整董事會成員或對成員進行相關培訓以應對負責監督氣候相關風險及機遇的策略等,或不建議披露有關決策中應用碳價格、碳信用額類型 (例如是否透過碳移除還是碳避免),以及碳信用額是否須經過第三方信用驗證或認證計劃等,這可能是因為避免披露商業敏感資料或其他財務原因;另有上市公司以匿名方式表示,因披露氣候相關信息將增加企業的披露成本,而不同意將氣候相關披露要求由「不遵守就解釋」提升至強制性,又或因為制度較新穎或氣候相關披露為新議題,需要時間和資源去研習和日後跟進處理,而規模不同規模、不同業務的上市公司在人手資源上、計算上相對不同。

鑑於日後的較早階段氣候相關披露只適用上市公司,如果應用在供應鏈上,如果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不屬在香港上市公司,則未必可以準確計算氣候相關信息以便作出披露。

當然,現時各個司法管轄區的碳認證、登記和碳排放交易市場複雜,或分屬不同部門主管,而碳信用也有私營市場和公開市場,而企業內部碳定價又怎樣釐定,或涉商業機密。香港更要在溫室氣體披露、碳披露與內地和國際市場接軌,也取決於上市公司的產業、股東會的取態、董事會的組成、規模、獨立性等不同元素,普遍認為,不宜把這類與環保相關的氣候相關披露,只視為金融衍生工具或買賣,減碳和減少溫室氣體應該全方位進行,並顧全各方持份者的利益。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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