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英御用大狀參與黎智英案審訊 法律專家:國安機密被揭後患無窮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3間《蘋果日報》公司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黎智英要求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辯護,律政司其後上訴被駁回。多位法律界人士在一個網上法律論壇上均表示,不認同法庭批准Tim Owen來港的理據,若讓Tim Owen參與該案件審訊,會完全暴露國家安全處理手法,而且用外國標準和案例辯護,等於把《港區國安法》帶往歐美標準的危機。

何君堯指Tim Owen在《港區國安法》沒有經驗,不能提出讓法庭參考的價值。(資料圖片)
何君堯指Tim Owen在《港區國安法》沒有經驗,不能提出讓法庭參考的價值。(資料圖片)

香港政研會日前舉行了名為《應否容許外國司法人員參與國安法審訊》為題的網上法律論壇,立法會議員何君堯、退休常任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澳洲執業律師趙佐榮、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及前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均有參與。

何君堯指出,批准Tim Owen來港做黎智英案辯護律師有幾個不合理點。他指出,法庭指Tim Owen是熟悉人權法的專家,但他在《港區國安法》沒有經驗,又怎能提出讓法庭參考的價值?他續指,法官指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反問「那宗案件不涉公眾利益?」而《港區國安法》立法時已特別提出,該法是超越香港法律,具有凌駕性,習主席亦說過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所以安全的概念已包括公眾利益,不認同以公眾利益而批准這位英大狀來港,何況本地有能力打這場官司的大狀並不乏人,以Tim Owen沒有處理過國安法的案件,質疑如何協助法庭解決重大的爭拗。

何又認為,另一個重點是應該以國家安全的知情去反對聘外國大狀來港,因過程中會涉及國家安全的情況,外籍大狀來港卻有機會知悉國家安全執行細節,定然是不適合。

黃汝榮認為洋大狀參與黎案有機會揭露國家安全細節。
黃汝榮認為洋大狀參與黎案有機會揭露國家安全細節。

黃汝榮則表示,法庭指需要平衡國安法和言論自由,但需要注意,國安法在不同國家均會顧及本國的民族意識,歷史背景,以及近期國際發展,英國在今年3月正反對《港區國安法》,亦譏笑香港司法界沒有英國法官就不成氣候,當時豪言不會派英國法官參與香港終審法院的工作,既然英國對《港區國安法》如斯反感,容許英國大狀來港打國安法官司又是否適合?

黃汝榮強調,任何律師接受聘用必定會先研究和考慮個人會否與案情有利益衝突,英國法例有「包庇叛國罪」,現不知黎案牽涉到英國的細節有多少,假如案情有涉及美國透過英國特工向黎發出指示,這英國特工身份會危害到英國的國家安全,Tim Owen接收到這類信息是有責任盡速向國家安全部通報,這豈非將國家安全的處理揭露出去?不知道批准Tim Owen來港的幾位法官有否考慮這點。

黃汝榮續指,國家安全是會涉及國家機密,質疑應否有外國人去參與是一個大問題,需研究會否對未來履行國安法造成影響或傷害,是必須考慮的要點。國家安全是各國不同,是各自有的民族意識及背景,中國和中國香港的國安法,怎能用歐美標準去抗辯,甚或加諸於中國國家安全的考慮,簡直是荒謬。如果引用外國案例到香港法庭審理國安案件,更是荒天下之大謬。黎案對香港日後同類案件是一個重要的案例,今次准許洋大狀來港參與,會否讓外地案例透滲到香港國安案件,成為某些元素而影響日後裁決,是值得極度關注。

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黃官指歐洲英國大部分涉國安案件採用閉門聆訊和不公開,甚少寫入案例書籍,預計黎案審理時,Tim Owen提出的辯釋理據,也只會流於學術且欠深度的表述,這樣怎能帶領香港朝向好的方向走。Tim Owen更會將西方人權和民主自由的理論在香港法庭上演繹,引導法官處理港區國安法時,便完全違背了港區國安法的獨特性,更被西方案例引領的危機。

趙佐榮認為香港需要洗脫英殖民司法陰影和影響。
趙佐榮認為香港需要洗脫英殖民司法陰影和影響。

趙佐榮指出,國家安全對各國均是重要的維護,特別是五眼聯盟的國家為甚,但在國家安全上,人權就放在國家安全之下,必先以國家安全為重,基於這個原因,英國今年1月公布新的國安法規的內容,比起香港國安法嚴厲百倍,引來不少法律界批評到底人權放在那個位置上?國家安全法是中國和香港家裏的事情,香港現時可做的,是借鑑當年新加坡國父李光耀下定決心,洗脫英殖民陰影和影響,司法由新加坡自行處理,終審權亦在新加坡。另一點是不再戴假髮不再穿法官袍,棄殖民意識。澳洲現正推動同類做法,在新南威爾斯悉尼地區,法院已不需要法官和律師戴假髮,不用穿英式法官袍。

「今次是一件被綁架的政治事件!」趙佐榮說,香港律政司邀請英國大狀來港做檢控,但英國政府插手否決,不應允派人來港協助港區國安法的起訴,是英政府施加壓力,那又為何現時不理會黎聘用英大狀來港辯護?今次國家安全案件的審理,必須堅持要選用香港的方式,賦予披告獲公平審訊的機會,不容許被告要求公平審訊就自把自為。國家安全問題,是國家重中之重的事項,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必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不應讓國安案件有了壞先例就會影響未來,所以不應引入外來大狀,何況被告的犯罪罪證證據確切,公眾也了解到被告所犯罪行者,毋需置疑,律政司和大律師公會反對批准Tim Owen來港為黎辯護應獲支持。

馬恩國指洋大狀來港出庭並不比本地大狀有優勢。
馬恩國指洋大狀來港出庭並不比本地大狀有優勢。

馬恩國指出,大律師的責任並非單單為當事人辯證,最重要是協助法院解決不同的爭議,為法庭找出更多與案相關的案例,爭取強而有力的陳詞,幫助法官做最合適的裁決。大多英殖民地國家如南非、新西蘭、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等國,均已不再容許英籍律師到法庭參與案件,因這些國家均重視本國法制,要體現司法獨立政策,並對本土培養出來法律人才有信心。英國及其他國家的案例,基本在港也能找到,香港大律師在終院和原訟庭的作供,引用英文案例的技巧均是熟悉且能背誦如流。

黎案是違反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亦涉及基本法第27條、國安法第4條保障言論自由,是有需要取得平衡,辯證時會有需要引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香港大律師完全掌握這些案例,香港法院為何要批准英國大律師來港導讀這些案例?況且這些案例更不是Tim Owen親身去打的官司,他亦以第三者角度去解釋該類案例,相比本地大律師又有甚麼優勢?

批准Tim Owen來港出庭,其中一個意義是藉機教導香港大律師對該類案件的處理,馬恩國說,黎案所聘用的香港大狀,已經有這方面刑事訴訟專業,莫非香港培訓出來的資深大狀就不比英國培訓出來的大律師資深?難道當上了資深大律師還需要另一些資深者去培訓?為何香港人就自甘矮人一截,難道普通法就一定是英國獨大?香港就不能自立,志氣就不如澳洲和新加坡,同樣是前英殖民地,為何我們沒有膽量和智慧去為香港法律開新篇?

馬恩國引述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中共20大會議開幕時發言,要求香港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指出要實現這個目標,首要是廢除外聘大律師的制度,達致香港真正的司法獨立,發展一套合適自我的普通法體系。

最後,香港政研會對法院容許非本地司法人員參與有關《國安法》的審訊發表以下聲明:

1. 國安法案件極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蒐證等機密敏感資料,不能讓非本港執業司法人員參與,否則可能洩密。

2. 不應容許非本地司法人員參與,做成案例,影響以後的國安法審理。

3. 香港政研會強烈要求律政司考慮終極上訴、及人大附加註解,規定非本地司法人員不能參與,否則視作「與外國勾結」同罪。

香港政研會網上研討會討論洋大狀應否獲批來港參與國安法審理。
香港政研會網上研討會討論洋大狀應否獲批來港參與國安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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