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己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保安局長鄧炳強指,法例當中列有「境外干預罪」,外國學術機構並不屬於境外勢力,但亦要考慮發佈人士是否明知而使用錯誤資料;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亦指出,市民不會因為表達個人意見而犯罪,認為不應用誇張例子,引起社會不必要憂慮。
鄧炳強與林定國早上出席多間電子媒體的節目,解說23條立法的問題。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日前表示,關注23條下「境外干預罪」會否矯枉過正,舉例倘若本港大學與海外機構合作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最終報告遭政府認為錯誤不實,可能構成罪行。鄧炳強指,學術機構並不屬於境外勢力,亦要考慮發佈人士是否明知而使用錯誤資料,以及相關內容是否涉及「關鍵失實陳述」,包括達到干預效果,影響政府措施和選舉等,他看不到例子涉及相關元素。
林定國指,作出「關鍵失實陳述」與提出意見不同,形容是針對指鹿為馬、指黑為白,市民不會因為表達個人意見而犯罪,認為不應用誇張例子,引起社會不必要憂慮。
鄧炳強又指出,法例當中竊取國家機密罪有多個元素,包括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國家秘密、關乎國家或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等7個領域,以及具有意圖,而非關乎機密內容在政府內部的機密分級。他指不能草率決定「普通一張紙」是否國家秘密,亦要考慮來源。
至於傳媒報道行政會議消息,會否構成罪行,他以傳媒引述消息指政府正研究發展北部都會區為例,指當局要就未來政策範圍聽意見,看不到有關內容屬不能披露。他又說意圖並非主觀,可在言行反映,並由法庭裁決。鄧炳強又舉出極端例子,說如果保安局長是特務,政策可「累死好多人」,傳媒別無他法,必須揭露,情況就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一般滿足好奇,報道官員特別癖好,則不屬於國家安全考慮。
林定國就指,是否以公眾利益作為竊取國家機密罪的辯護理由,不同地方做法不同,其中英國與美國沒有相關辯護理由、澳洲則有;如果披露機密的公眾利益,比維持機密更加重大,相信只會出現在有凌駕性、危急和會影響市民生命安全的情況,辯護理由須列出清晰嚴謹條件,避免被濫用。他指明白公眾關注,政府會積極考慮是否納入有關辯護理由。
政府考慮在23條引入措施,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國安案件時,有足夠時間調查,包括延長目前48小時扣留時間。鄧炳強指,在充足理據下,才會向法庭提出申請延長扣留時間,不同意會違反人權。林定國就指,扣留時間長短應視乎執法部門需要,以及有沒有機制確保有充足理據,指可能有個案「扣留一天都嫌多」,另外有個案「扣留30天都嫌少」,認為單單談論數字多少,並非理性討論。
有別於2002年23條立法諮詢,政府在今次諮詢文件中,沒有列出建議刑罰。林定國指,今次諮詢要討論控罪元素和辯護理由,反問罪名未定,何以有基礎定出刑罰。他說本港採用成文法,一般是列出最高刑罰,具體刑罰則按案情和在各級法院審理而有不同,認為目前講明某條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對於討論是否將罪行加入23條,沒有幫助,強調要搞清重點,聚焦滿足23條立法需要。
23條立法當中,亦涵括隱匿叛國罪,林定國指出,當局參考過美加及澳洲等6個國家及地區都有隱匿叛國罪,認為相關罪行合理。林定國表示,相關罪行即知情不報,當知道有人叛國就要通知當局,例如明知旁邊的人全副裝備準備推翻政府,能夠想像如真的成事,又不及早通知執法機關,將會造成人命傷亡,國家出現問題等,就應及時制止。至於在網上看到消息是否就要向當局通報,林定國認為如果屬於網上消息就是公開的內容,相信執法機關都會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