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查冊時需實名制 個人資料可能會被披露或轉交執法機關

11月1日起,查冊者查冊時「實名」,提供姓名及身分識別資料。
11月1日起,查冊者查冊時「實名」,提供姓名及身分識別資料。

土地註冊處及公司註冊處昨日向用戶發電郵及在網站列明,將在111日(下周一)起實施新安排,要求查冊者查冊時「實名」,提供姓名及身分識別資料。

土地註冊處表示,為加強保障載於土地紀錄的個人資料私隱,將於下月1日要求查冊人士提供辨識身份資料,例如姓名及身份證明文件;並確保無意及不會在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486)的情況下,透過查冊獲取的土地紀錄及法團紀錄內的個人資料,或將該等個人資料用於與備存及供公眾人士查閱相關紀錄的宗旨無關之目的。

處方又列明,查冊者必須確認明白「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中所述其提供的個人資料,可能會在《私隱條例》許可下被披露或轉交予執法機關。土地註冊處網站另寫明,機構客戶除必須提供獲授權的職員的辨識身分資料,亦須提供機構名稱及公司編號或商業登記號碼。處方另在向登記用戶發出的電郵提到,查冊者必須符合有關查冊規定,其查冊要求才會被接納。根據土地註冊處網站,備存土地登記冊以供市民查閱旨在防止秘密及有欺詐成分的物業轉易,及提供容易追溯和確定土地財產及不動產業權的方法。

公司註冊處亦表示,為進一步加強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由下月1日起,查冊人士在查冊前亦需提供其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及身份識別資料,如香港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及簽發國家/地區等,並需確保其提供的資料真確無訛,任何人明知而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發言人又指,現時就查冊目的提供給公眾人士作聲明的選項,俱為《公司條例》第45條所列的設立公司登記查冊安排的合法用途,包括傳媒及其他行業在內的查冊人士,現時於查冊前須聲明查冊目的的要求和安排,不會因上述新行政安排實施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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