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拖3年始起訴黎智英 黎棟國指或令證人記憶模糊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17年參與維多利亞公園6.4集會時,涉嫌恐嚇東方日報男記者,案件拖足3年律政司才提出起訴,本月3日被法庭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與前深水埗區議員李梓敬分析案件,黎指出律政司提起訴是「非常非常之遲」,事發3年後始進行審訊,相信涉事證人的記憶變得模糊,影響作供。

黎智英刑恐記者案拖足3年,最後獲脫罪放生。
黎智英刑恐記者案拖足3年,最後獲脫罪放生。
黎棟國(左)表示,不理解律政司為何在事隔3年後始對黎智英作出起訴。
黎棟國(左)表示,不理解律政司為何在事隔3年後始對黎智英作出起訴。

黎棟國表示,不理解律政司為何在事隔3年後始對黎智英作出起訴,又解釋指該案案情簡單、證據相當充分、受害人亦在短時間內報案,不明白律政司要考慮3年的原因。他引用英國法律名言「遲來的正義並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批評事發後3年始審訊,相信涉事證人的記憶「會模糊咗,令其證供未必是全部當日發生的情況」。

兩位講者亦談及刑恐定義,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述明,任何人威脅另一名人士或第三者,聲稱會使其他人的人身、財物或名譽受損、或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加上而其意圖是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違法。

黎智英於3年前參與6.4集會時,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日報男記者,揚言「我實搵人搞×你」。黎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證成立後,不作自辯。裁判官鍾明新於上周開庭聽取雙方律師的結案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本月3日宣判,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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