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稱修訂針對特首的防賄條例「一定走數」

特首林鄭月娥於其上任首份施政報告中表示,會盡快解決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其任期餘下不足1年,惟修例工作未有進展。昨日(15日)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有議員重提修例一事,林鄭月娥表明,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一定走數」,又稱︰「今日沒有做到,亦不會做,未來行政長官亦也不應做。」

林鄭月娥表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一事「一定走數」,亦不希望下屆政府處理。(中通社圖片)
林鄭月娥表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一事「一定走數」,亦不希望下屆政府處理。(中通社圖片)

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昨在特首答問大會上問及林鄭月娥是否仍記得在其首份施政報告曾提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 ,把條例涵蓋至適用於特首。不過他又指,此問題不再重要,因為已明確知悉修例是憲政問題,而在反腐倡廉上,林鄭月娥肯定能夠做到清廉品格,但他擔心只有特首一人做到反腐倡廉肯定不足夠,整個政府亦要做到「水清無魚」。

林鄭月娥回應時稱,同意公務員及政治官員的操守必須「水清」,即「無魚都要水清」,這亦是公務人員和中央對政治委任官員的要求。而香港主要優勢是擁有廉潔政府、具法治的經濟體,政府完全不會就此鬆懈。但她亦表示不會修訂《防上賄賂條例》,直言︰「今日沒有做到,亦不會做,未來行政長官亦也不應做」,並認為這是「衝着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

林鄭月娥指,行政長官是向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的官員,代表整個香港特區,某程度上是三權之上。過去20年通過的一些法例或部分法例條文一直希望削弱行政長官地位,使其不能在香港主導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憲政體制,從而令行政長官不能符合向中央政府負責的憲制責任,故此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一定走數」,亦不希望下屆政府處理,以免弱化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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