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案13名被告脫罪律政司上訴 當中9人已離港 文件無法送達

區域法院時任法官沈小民前年裁定2宗灣仔暴動案共13名被告,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暴動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之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但13人中有9人已離港,律政司無法送達上訴文件,首席法官潘兆初昨於高等法院上訴庭認為,即使文件未送達也不致程序無效,如未令答辯人蒙受損害,合適情況下可酌情採取其他措施補救。「法庭之友」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考量相關案例後亦表示,如法庭滿意律政司已盡所能即可。

灣仔暴動案13被告脫罪,律政司提上訴,案件今日續審。(RTHK)
灣仔暴動案13被告脫罪,律政司提上訴,案件今日續審。(RTHK)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上訴表示,律政司已盡其所能派票,期望法庭酌情接納已屆「送達」要求,繼而上訴要求重審,並交其他法官審理。張卓勤提出法律問題「於串謀參與暴動罪和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當中,如證據只涉及2名被告人,他們的協議內容是否必須包括多一人,以符合非法集結的定義?」潘官質疑該案中有5名被告,無論案中證據、裁決均與此問題無關,單純為學術討論,反問張卓勤何以提出。張卓勤回應指起草問題時與沈官來回交流,沈官終草擬上述問題,並指即便法庭擱下不談,亦希望聊作紀錄,以免日後一旦重審觸及時,為人詬病。黃佩琪同意上述問題非脫罪關鍵,上訴庭不必處理,補充前年盧建民案終審裁決或已補足觀點。

張卓勤又引述其中一名被告WhatsApp 對話紀錄中指「黑衫黑褲幾時派邊日派?帶衫去換,去一個地方」,指如上述訊息意思顯而易見的話,法庭不應因缺乏專家意見而摒棄,應考慮以其作為證據基礎。張卓勤續表示,盧建民案即湯偉雄夫婦案終審裁決僅釐清條例一直以來的正確詮釋,並播放案發片段,指鍾嘉能於暴動中手執磚頭,陳虹秀跟隨人群移動,多次持擴音器呼喊「唔好開槍等」。張卓勤認為沈官裁決法律上犯錯,眾答辯人行為屬鼓勵、便利及促使暴動,陳虹秀理應屬表證成立。答辯大律師馬維騉反駁指觀看片段後難以認出持磚人為鍾嘉能,認同原審裁決合情合理。案件今日繼續。

首案8名被告包括24歲自僱人士余德穎、23歲學生賴姵岐、27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3歲廚師龔梓舜、43歲社工陳虹秀、19歲無業簡家康、24歲莫嘉晴及25歲無業梁雁彬,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陳虹秀經審訊後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其餘7名被告最終全部被判罪名不成立。余德穎、簡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早前已離港。

次案5名被告,分別是23歲電競選手張浩輝、21歲學生胡凱富、21歲學生陳子斌、25歲文員蘇美莉、17歲李盈莉,他們同被控於 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5人受審後悉數罪脫,全數離港。而時任法官沈小民目前已離職,並移居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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