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顯倫:Tim Owen事件「死於自然」 類似案件高院日後先尋求特首證明書

人大常委會20221230日就國安案件的被告,能否聘用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參與案件一事釋法。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在朋友圈再發文評論,認為人大常委會釋法後,出於審慎,終院首席法官日後處理涉及國安法的刑事案,若涉聘請外地大律師,宜根據《國安法》47條,先提請行政長官要求證明書。他又認為,黎智英案開審時,Tim Owen不太可能再來香港為其辯護,事件已「死於自然。」

烈顯倫指Tim Owen(圖)事件「死於自然」。
烈顯倫指Tim Owen(圖)事件「死於自然」。
烈顯倫撰文批評香港司法機構脫離現實,不關心特區的良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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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與壹傳媒及《蘋果日報》前編採串謀外國勢力案,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黎智英涉與壹傳媒及《蘋果日報》前編採串謀外國勢力案,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人大常委會日前就《港區國安法》作出3點解釋,其中第2點提出香港法院在審理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國家秘密等,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有關問題的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第3提出,若事前沒有提請行政長官要求證明書,則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

顯倫在第2篇流傳朋友圈的文章指,若第3點是針對黎智英案,則是將皮球踢給特區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法第14條規定國家安全委員會制訂政策以保障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委員會可「先於法律制度」(advance the legal system)來保護國家安全 ; 一般來說,國安委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有廣泛的行政功能,但沒有推翻高等法院決定的權力。

顯倫認為,若這也是國安委對第14條的看法,則在黎智英案行使其「判斷和決定」時,國安委可甚麼也不做,留給日後相同的案件作指引,而高等法院以後遇上類同的案件,涉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27條,聘請海外律師,從政策和審慎方面考慮,先根據國安法47條,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書。

顯倫認為,黎智英案開審時,Tim Owen不太可能再來香港,領導本地律師團隊為黎智英辯護,從實際角度出發,事件已「死於自然。」

他說,上述法律原則的執行要暢順,普通法需時間琢磨,以容納中央在法律議題上彈性的取向,只有這樣才能令兩制成功運行。Tim Owen的個案是好例子,《法律執業者條例》27(4)與國安法相關不大,重點是Tim Owen的經驗和專長,在普通法法庭,這並非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訴訟,但人大常委會有不同的看法,因為若非與Tim Owen有關,釋法就不會有第3點。

因此,出於審慎,顯倫認為,首席法官日後處理涉及國安法的刑事案,先提請行政長官要求證明書,是適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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