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承認台灣在港房產有被沒收風險 部門間對「一國」解釋存差異

因應香港形勢變化,台灣的大陸委員會近日邀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外交部等單位,商討在香港的兩筆房產處置事宜,就香港屬於「境外」或「國內」,引發各部會爭議。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今承認,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後,台灣當局在港的資產恐有被中共沒收的風險,不過強調會全力保障政府財產。

台灣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表示,兩岸形勢變化快速,導致《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如無適時調整。﹙互聯網﹚
台灣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表示,兩岸形勢變化快速,導致《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如無適時調整。﹙互聯網﹚

台灣傳媒報道,台灣政府在香港擁有兩處不動產,一個是位於尖沙咀,海華服務基金會做為招生使用,協助港人到台、就學、考試分發等業務,以及位於新界的「荃灣校產」建物,由台灣的教育部負責督導管理,現正出租予香港浸會大學。

台灣的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開會,為避免受援助香港人等身分曝光,會議對於人道救援成效及「委辦費」等事項,採秘密會議方式進行。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今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接受質詢時承認,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後,台灣當局在港的資產恐有被中共沒收的風險,不過強調會全力保障政府財產。

就《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香港形勢驟變,台灣政府在港財產處置受到關注,台灣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表示,兩岸形勢變化快速,導致《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如無適時調整,即有「解釋上的差異」,相關部門將持續溝通,相信能迎刃而解。他提到,台灣政府在香港有兩處房產,不論出售或出租都是一種處理模式,將循最好的方向研議。

但對媒體報道,台灣在香港的財產1997年以前是外交部負責,現轉交到陸委會手上,因陸委會歸內政委員會,導致跨部會協調時,對於香港財產處置,是以「境外」或「國內」方式處理出現爭議。

邱太三說明,按台灣的《國有財產法》第14條規定,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惟香港1997年回歸時,法律條文並未適時調整,而台灣現時港澳相關條文,對香港是以「第三地」作解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