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譚惠珠指釋法確定特首及國安委有權決定外地律師資格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作出的解釋,並沒有改變或增加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權,形容今次釋法只是「畫公仔畫出腸」,講明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應如何使用國安法的第14條及47條。

譚惠珠表示,今次釋法講明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應如何使用國安法的第14條及47條。
譚惠珠表示,今次釋法講明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應如何使用國安法的第14條及47條。

被問到行政長官李家超如果就一宗國安案件,海外律師是否能參與的決定,會否將適用於日後的案件。譚惠珠在一個電台節目上指出,要看這是否屬政策問題,以她個人就釋法字面看,認為行政長官及國安委是有此權力作決定,強調不是針對某個律師或某宗案件,而是大原則問題,即不具有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參與國安案件。

譚惠珠又認為,如果國安委作此決定是「無壞」,因為香港不缺乏律師處理此類案件,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不是靠外援律師支撐。她估計本港9成半案件都沒有聘請外援律師,而這些案件亦無成為冤案。

她又提到,審案時是不能限制對證人的盤問,難以估計會否洩漏甚麼資料。在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一旦有特別情況發生,本港可以處理,但純外援律師則未必處理到。她形容,對於大局形勢及資料的研判,始終是國安委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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