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2)法律界及政界對23條立法意見摘要

《基本法》第23條提及的7類罪行

《基本法》第23條提及7類罪行。
《基本法》第23條提及7類罪行。

《基本法》第23條指明,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以下7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叛國
分裂國家*
煽動叛亂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港區國安法》已規管

諮詢文件列舉外國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

「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全球各國的基本治國方略。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都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建立了相關決策和執行機構。

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相關的法律,美國最少有21部,英國最少有14部,澳洲最少有4部,加拿大最少有9部,新西蘭最少有2部,亞洲國家如新加坡亦最少有6部。」

(錄自諮詢文件)

美國《愛國者法案》由當時的美國總統小布殊(George W Bush)簽署頒布。
美國《愛國者法案》由當時的美國總統小布殊(George W Bush)簽署頒布。

英國
《1351年叛國法》
《1848年叛國重罪法》
《1911年官方機密法》(於2023年廢除)
《1920年官方機密法》(於2023年廢除)
《1934年煽動背叛法》
《1989年官方機密法》
《1989年保安部門法》
《1990年誤用電腦法》
《2000年政黨、選舉及全民投票法》
《2000年恐怖主義法》
《2001年反恐怖主義、打擊犯罪和維護安全法》
《2006年恐怖主義法》
《2011年防止恐怖主義和調查措施法》
《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
《2021年國家安全和投資法》
《2023年國家安全法》

美國
《美國法典》
《第8篇第12章入境及國籍》
《第18篇第37章間諜及審查》
《第18篇第45章外交關係》
《第18篇第47章欺詐及虛假陳述》
《第18篇第90章保護商業機密》
《第18篇第113B章恐怖主義》
《第18篇第115章叛國、煽動及顛覆活動》
《第18篇第119章截取電信和電子通訊及截取口頭通訊》
《第50篇第23章內部安全》
《盧根法》
《1938年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1947年國家安全法》
《1949年中央情報局法》
《1959年國家安全局法》
《1978年外國情報監控法》
《外國使團法》
《2001年美國愛國者法》
《2002年國土安全法》
《2004年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預防法》
《2015年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法》
《美國聯邦法規》

澳洲
《1914年罪行法》
《1995年刑事法典法》
《2018年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
《2018年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

加拿大
《刑事法典》
《資訊安全法》
《加拿大證據法》
《國防法》
《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法》
《資訊公開法》
《加拿大選舉法》
《安全航空旅行法》
《2017年國家安全法》

新西蘭
《1961年刑事罪行法》
《2017年情報及保安法》

新加坡
《1871年刑事法典》
《1935年官方機密法》
《1960年內部安全法》
《1966年社團法》
《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
《2021年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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