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暴制亂】(1)《國安法》首案 唐英傑判刑9年 兩方專家證人口號之爭 三法官一錘定音 「光時」涉港獨

2020年7月1日特區回歸23周年,亦是《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24歲男子唐英傑駕駛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色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過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當場被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控罪被裁定罪成,判監9年,成為首宗被控及裁定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

案中最關鍵是「光時」口號是否構成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法庭頓時變成控辯雙方3名專家證人的辯論場地,控方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從歷史角度進行分析,辯方兩名專家證人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則從民意角度解讀,雙方隔空交鋒,互相反駁對方理據。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好似「辯論」的裁判,最後一錘定音,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指「光時」口號有「港獨」及「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定下極具指標性的定義,成為首宗案例,相信對往後同類案件有深遠影響。

文:本刊記者 圖:資料圖片

《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頒布並即時實施,翌日即7月1日中午大批市民不理警方反對民陣七一遊行,仍以「打游擊戰」方式前往銅鑼灣、天后、灣仔一帶示威,高喊「港獨」口號,甚至有人縱火及以雜物堵路,警方數度出動水炮車驅散。警方當日共拘捕約370人,當中10名男女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

駕駛電單車撞倒3名警員

其中報稱任職日本餐廳侍應的唐英傑,當日下午約3時駕駛電單車由東隧至灣仔行走,車尾插上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的黑色旗幟,沿途引起不少市民歡呼,其後在灣仔謝斐道及柯布連道交界衝過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令他們嚴重受傷,唐英傑亦倒地被捕。

政府在7月2日發表嚴正聲明,明確指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警方隨後在7月3日,正式落案控告唐英傑違法《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成為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

解讀「光時」口號是否分裂國家

案件今年6月23日開審,由3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共同審理,審訊不設陪審團。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被告唐英傑則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大律師陳碧琪代表。

案件焦點在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句口號,是否具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成分,由控辯雙方各自傳召的專家證人如何解讀口號意思,拉開戰幔。

劉智鵬:將香港由中國分裂出去

控方的專家證人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他從歷史角度及近年的示威情況作分析,認為「光時」這句口號作為香港政治語言,必然是將香港由中國分裂出去。他參考2019年至2020年香港發生連串大規模示威,以及案發時香港的政治形勢,認為「光復香港」意指香港淪陷敵人手中,須奪回香港,包括不承認香港是中國一部分、視中國為香港的敵人;而「時代革命」意指利用不同方法改變政權和社會制度,藉此改變時代,內裏包含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區的管治。

從當權者手上奪取政權

劉智鵬從歷史角度考慮「光時」中英文標語的出處、發展、意思、語境,認為「光時」有語意聯繫,必須整體去理解。他指,在中國歷史上三國、五代、兩宋等分裂時期,元朝和清朝,以至20世紀初,「光復」意思一直沒有改變,自古皇帝「光復祖宗基業」是指取回江山、政權、國土。在香港的語境提出「光復香港」,即視香港特區政府為敵人,或「外族」所佔據或控制的政府,或拒絕承認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下的一個政府。而提出「光復」是斷定所面對的政府是「不正統」和「不合法」,故說該口號的人是認為「中國非法佔據香港」及「香港不屬於中國」。

至於「革命」一詞在中國歷史悠久,由商周時期到晚清時期,其意思一直沒變,基本上都是涉及政治層面,例如辛亥革命都有「推翻政府並取而代之」的含意。將「時代革命」用於香港,即有採取手段改變當前的香港政權或社會制度,從而造成「時代的改變」,即從當權者手上奪取香港政權。

梁天琦2016年首次使用

劉智鵬的分析是考慮到「光時」是「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於2016年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時提出及使用的口號,又指梁當年在造勢大會的發言,可解讀為「鼓吹香港獨立」,以「光時」作為宣傳口號,是「非常之不能接受當時的香港政府,尤其是在香港政府背後的中央政府,因此呼籲選民支持他改變情況」,劉智鵬認為梁天琦當時的主張是要改變香港政局,煽動群眾以武力去挑戰政權,從而達至改變政權的目的。比較2016年與2020年的香港情況,他認為口號意思一直沒有改變。

示威者在2019年7月21日在中聯辦外的示威亦使用相同口號,當時示威者向國徽投擲油漆彈及破壞設施等行為,由於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象徵,示威者行為代表拒絕中國管治,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反映梁天琦在2016年創造「光時」口號的時間,與中聯辦示威事件前後語境一致,而「光時」口號是一個政治口號,與「香港獨立」有直接關係。

辯方: 示威者以新口號表達憤怒

不過,辯方的兩名專家證人、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則採用結合政治科學、傳播學及文化研究的跨學科研究方法,對「光時」口號有不一樣的解讀。

二人的報告引用《元史·陳祖仁傳》「自古人君,不幸遇艱虞多難之時,孰不欲奮發有為,成不世之功,以光復祖宗之業」,李詠怡認為該說話的用意是提醒皇帝要努力得民心,否則皇家的祖業便不保,可見「光復」不必然代表推翻政權。至於「革命」一詞,她認為有改變政治制度和人們認為的重大改變的兩重意思,「時代革命」即當下時代的重大改變。

她進一步解釋,「光復」二字在2012至2016年間為港人熟知,當時多區出現「光復上水」等反水貨客行動,英文媒體將「光復」翻譯為「Reclaim(取回)」,示威者只是爭取回復公共空間的秩序,並非推翻政權。而「光時」口號於2019年7月重現於反修例運動,她認為有兩個原因,一是7月出現「光復上水」、「光復屯門公園」等示威,「光復」開始成為示威者用語;二是721事件帶來巨大社會憤怒,人們當時要以新口號表達憤怒。

含意不斷變化未必等同港獨

而在報告中負責實證研究整理和分析的李立峯指,透過與40名運動參與者的焦點小組訪談,探討他們如何理解「光時」口號,認為意思大抵是「恢復失去的東西,渴望重大改變」,至於是失去甚麽東西、重大改變甚麽,則有不同解讀,例如追求公義和自由、香港人精神等,但承認沒有測謊機,不能肯定參與者是否說真話。

報告又從連登討論區的帖文統計,發現「五大訴求」與「香港獨立」一同出現的次數,比「光復香港」或「時代革命」與「香港獨立」一同出現的次數高。李立峯認為,「光時」含意不斷變化,不宜採取唯一解讀,又指若「光時」等同港獨,網民未必會在帖文重複兩個意思相同的字眼,可見「光時」與港獨並無強烈關係。

象徵返回當年殖民生活方式

然而,李詠怡卻不能確定示威者揮動「光時」旗幟想表達的意思,估計可能只是象徵對現時社會的不滿,想返回當年殖民生活方式或社會秩序,亦有可能想把香港從中國分離,但認為香港沒有機會回到殖民時代,因此認為揮動「光時」旗幟是表達不滿。她又認為,「光時」口號可指「使香港獲得自由」,但不同意是指「取回香港」,從政治學角度看,香港從來沒有自己的統治權,亦從來不是獨立國家,由於從來未曾擁有,更沒有可能「取回」,遑論推翻香港政府的政治體制。

法官:解讀口號須考慮案發時「語境」

案件經過15日審訊後,3名法官在7月27日裁定,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而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則毋須處理。

3名法官在判辭指,本案重點議題是「光時」口號在整體上所造成的自然及合理效果,是否能夠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並非口號是否有單一意思,故認為辯方專家證人李立峯的研究只為驗證口號是否只有一個解讀,無助法庭理解口號是否煽動他人。

法官接納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所指,「光時」口號帶有目標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而辯方另一專家證人李詠怡亦同意有些人會理解口號有「香港獨立」意思,「革命」可指推翻政權等。

法官亦同意控辯雙方專家所指,解讀「光時」口號須考慮案件發生的「語境」,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在繁忙街道駕駛插着「光時」旗幟的電單車、被告以巡遊方式展示「光時」旗幟並故意違反警方指示、案發當日發生違法的反《國安法》示威、案發當日是回歸慶祝日及《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等,總結「光時」口號在2020年7月1日來說,必然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味,且能夠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行為。

被告明顯有預謀違反法律

根據當日被告與友人的對話內容,顯示被告是有意選擇該時間和地點展示旗幟,盡可能吸引公眾注意,又指被告知悉警方防線及路障情況,手機內有警方展示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紫旗,明顯是有預謀違反法律,亦理解口號有港獨含意,並故意展示口號與他人溝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因此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成。

法官表示,由於「光時」口號已被裁定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是一個政治主張,可以肯定被告是想吸引公眾注意其政治主張,即「將香港由中國分裂出去」,認為被告蓄意將電單車撞向警員的行為,是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意圖打壓或遏止反對聲音,而威嚇部分公眾等同威嚇整個社會,遂裁定被告恐怖活動罪罪成。

湯家驊:裁決有指導性及約束性

這宗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首案,為「光時」口號作出定性解讀,將成為案例,供其他法院作判案參考。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裁決對日後同類涉及「光時」口號或標語的案件有「指導性及約束性」,不在於口號一定干犯《港區國安法》,而是要如何結合被告意圖及環境證供,以達至定罪門檻。他又指,本港並無法例禁止任何口號,但高等法院已裁定口號可構成分裂國家,如有人堅持使用此口號,很大可能被懷疑有分裂國家意圖。

黃宇逸:市民應避免叫喊「光時」口號

大律師黃宇逸亦表示,本案反映法庭是可從環境證供,推論被告展示「光時」標語是有分裂國家意圖,認為市民想避免招致宣揚港獨或煽動分裂國家嫌疑,最安全是避免叫喊「光時」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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