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職工會均須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
2.在任何職工會設立起計30天內,須以訂明的表格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提出登記申請。
3.每一份職工會登記申請書,須由該職工會不少於7名有表決權會員簽署。提出工會登記時,須同時向局長送交工會章程。
4.局長接獲以訂明的表格提交的申請書後,須以訂明的表格發給該職工會證明書1份,以示接獲該申請書。
5.只要從事或受僱於與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工業或職業,即可加入成為工會會員,並定期繳付會費續會。
6.登記工會不能與現有或曾存在的任何工會同名,但可以只改動一、兩個字眼。
7.登記成立工會的7人,只需提供年齡、職業和地址,不需要提供身份證。
8.一個工會成立滿一年後,便會有一個團體投票權,即是說其餘6人仍可以在其他界別以個人票投票。
*註:
1.已登記職工會均須:在香港設有一個已登記辦事處,並有通訊地址;
2.備有法團印章;
3.每年在職工會規則指明的財政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將全部收支與其資產負債的帳目表提交局長;
4.在每年3月31日或之前,向局長提交申報表,列明上一年12月31日時該會會員情況及職員姓名等資料。
資料來源:《職工會條例》(第33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