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現行的刑事法例中,無論是否持有「拘捕令」警方是有權採取拘捕行動的。一旦裁判官發出逮捕令,任何警察都可在找到嫌疑人後立即執行逮捕令。警方行使拘捕權之目有三,包括︰作為啟動起訴程序的手段、強迫嫌疑人到警察局協助進一步調查以及防止進一步犯罪。
2019年9月15日晚,浸會大學新聞系學生記者蘇敬華在北角被捕。獲准保釋後,蘇同學召開記者會強烈譴責警方「無理拘捕」。蘇同學是在警方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被捕的。
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1)條規定,警務人員有權拘捕任何他「合理相信」會被控法例訂定的罪行人士。警員從蘇同學背包中搜出一把9吋刀。蘇同學睜大了眼說,是「4吋刀用以切月餅慶祝中秋節」。結果,警員以「合理懷疑」蘇同學「藏有攻擊性武器」加以拘捕。值得一提的是,普通法中的「合理懷疑」是以一客觀檢視原則來界定的,以保護市民免遭被警務人員任意逮捕。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C條及第33條規定,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出席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時,或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按第17C條可處第二級罰款(即5,000元)及監禁兩年;按第33條可處不超過三年的監禁。
上月14日,內地旅客在機場公然被大批黑衣人被圍毆至昏迷。期間,被用鐳射槍射眼、用索帶綁住非法禁錮、淋不明液體、私取證件侵犯私隱……,殘暴的行徑連外國記者(Richard Scotford)不恥,出手保護,並控訴:「這不是示威,這是單純的暴力。」面對「置人於死地」的私刑,泛民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居然還能癲倒是非黑白,把暴徒「非法禁錮」說成「行使公民逮捕(citizen arrest)」的權利。
面對無日無之的反修例行動,有人建議「公民逮捕」,由「非執法人員」作出的合法逮捕。在目擊疑犯之行為有損社會安寧(如︰打劫或傷人)之時,而當時又沒有辦法召喚警察提供協助的緊急情況下,任何公民可根據「合理懷疑」作出合法逮捕。毋需持有手令!
是的,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條(2)指明「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可逮捕的罪行」是任何刑事罪行一經被定罪,可被判監禁12個月以上。雖然如此,面對香港亂局實不宜鼓勵「公民逮捕」。
然而,回視反修例行動,衝在最前線的大多數年輕人蒙面羞以真面目示人、目露兇光粗口滿天飛、對婦女老人亳不忍手、人云亦云全不顧真相、公正公義全盤私有化、說違法達義追求刺激、揮棍棒不見一絲憐憫、深夜流漣沒家庭觀念、更別說社會規範概念、逞一時之快胡作非為、憤世聚眾閙事制混亂、不思上進近視不遠慮……,面對品格不合格這一群香港人,如何委以「公民逮捕」權?
據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統計,每10萬名香港人口有約450名警務人員,警民比例在全球主要國家及地區中排名第5,為亞洲第一。截至2018年4月30日,警隊的人數為29,268人。自2019年6月9日開始的反修例運動至今,警方公布截至9月15日警方共拘捕1453人。
香港警察是完全具備足夠並有能力作對違法亂紀的行徑採取適切的行動。「你被拘捕了。」應是一句具阻嚇作用的句子。濫用,必將推香港法治進入無底深淵!
文 : 丁煌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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