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沒變     北京對港政策亦沒變 文 : 陳凱文

雖然寫這篇文章又會得罪人,但是閱畢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的林朝暉、梁俊傑及蔡家俊所撰的《一國兩制的變與不變》一文後,當中的部分觀點,實在值得商榷,讓人感到不吐不快。

中央對港政策是否發生變化?

首先是文章先引述鄧小平在1984年談及一國兩制會不會變的言論,以此探討所謂「中央對港政策是否發生變化」的問題。其實所謂一國兩制,是指香港根據《基本法》第5條,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維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而資本與社會主義制度在本質上的差異,在於生產關係究竟是否以按資分配為主。如此一來,香港的生產關係有從按資分配改為按勞分配乎?假如沒有的話,中央在港實施「一國兩制」的方針,究竟有何改變?

同情地理解,文章作者可能跟坊間不少人一樣,把一國兩制跟高度自治或港人治港混同,而有人其實認為,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並在香港實施,以及就立法會延任和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意味着中央改變了對港政策,甚至說得白一點,其實是有人認為這些做法「損害」了香港的高度自治。

然而,不論是制定和實施《港區國安法》,還是人大常委會接連地作出決定,本來就是《憲法》和《基本法》早已有明文規定,即是從制度設計上來看,香港本來便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同時,中央依舊保留着部分的管治權力。既然如此,中央現在只動用了憲制上本已存在的權力,又怎能算是改變了對港政策呢?

是什麼讓中央出招?

是故,文中提及所謂「中央對港政策是否有變」的質疑,本來便是一個偽命題,又或者認為中央動用了憲制上本應備而不用的管治權力,便是等於改變了中央對港政策方針。誠然,若是說中央動用了一些本應備而不用的權力,確實可視為治港思維上的轉變,可是文章作者一直避而不談的問題是:究竟是什麼原因,逼使中央動用這些本應是備而不用的權力呢?

上年的修例風波所引起的間歇性騷亂,以及風波背後所隱藏的境外勢力干預,固然是倒逼中央出手的原因,但是在此之前,香港在建制派一直坐擁過半議席,而廿三條只需過半議席便能通過的情況之下,竟然可以花了近23年仍未完成廿三條立法,致使香港一直存在國安層面的法律缺位,其原因又在哪裡?那些所謂的北京港澳學人能解釋一下乎?

遇難則避,不敢排雷

因為文章作者提及的「龐大的資本力量在政治制度上擁有過多政治權力」嗎?還是部分建制派不斷老調重彈的「土地問題」?似乎不是。歸根結底,是董建華政府在2003年擱置廿三條立法之後,上至歷屆政府,下至各個建制派政團,均視廿三條立法為政治炸彈,稍一觸碰便會引來非建制派及其支持者反對,甚至擔心立法將會引來去年修例風波一樣的騷亂,最終造成廿三條立法的問題,一直束之高閣。

換言之,廿三條一直未能立法,是源於董建華之後的歷屆政府,以及各個建制派政團,均有着一種害怕排雷的心態,而這種心態的背後,不難看到本身有着各自的政治盤算在內。我們甚至有理由,假如現屆港府和建制派事先知道《逃犯條例》修訂,將會觸發非建制派支持者懼怕自己被移交至內地的心理,因而造成強烈反彈的話,他們還是否願意去排這顆雷。

綏靖主義的問題

另一方面,因各自政治盤算而害怕排雷的心態,亦造成他們若不慎碰雷之時,都會為求妥協退讓,以為向後退縮便能「止蝕」,形成一種綏靖主義心態。某程度而言,修例風波之所以釀成後來不斷地出現間歇性騷亂,除了國際、地緣政治,以及境外勢力干預的因素外,政府聽從某人建議,把修例草案直上大會二讀,觸發6.12騷亂之後,臨門一腳突然擱置修例,其實亦傳遞了政府向暴力屈服的訊息,造成局勢急劇惡化。

事實上,港府和所謂建制派的綏靖主義心態,可不只是純粹出現在修例風波和廿三條立法的問題上,文章作者所提及的所謂土地問題,也有着綏靖主義心態。誠如之前的文章所言,香港的所謂土地問題,並不是香港實際上沒有地,已發展土地只佔全港土地的24.3%,港府不敢或不願開發郊野公園、不敢或不願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閒置農地、各大地產商囤積的大量閒置農地,並在填海問題上,任由過去訂立的本地法例自綁手腳,才是香港所謂土地問題的根源。

既得利益的奶酪

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文章作者提到的「資本對政府決策的影響」,確實也是一個問題,特別在解決所謂土地問題之上。例如香港若要釋放土地,除了可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之外,還可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和《郊野公園條例》,而從政治現實上而言,不論非建制派還是所謂的環保團體,在立法會內從未過半。如此說來,究竟是誰才是真正反對填海和開發郊野公園的阻力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相信大家已經心知肚明。然而,這篇文章讓人感到莫名其妙的地方,便是一邊指責資本對政府決策的影響,到了談論所謂土地問題的時候,卻像部分所謂建制派一樣,寧願向內地其他省市索要土地建屋,也不敢直接指出問題的根源,來自政府或建制派不願或不敢想法子釋放土地和填海造地。如此看來,文章作者還不是跟某些建制派一樣,不敢真正觸動既得利益的奶酪乎?

普選不是承諾,而是最終目標

當然,若論此文最趣緻之處,莫過於作者突然筆鋒一轉,提起香港的普選問題。先不論香港未來實行普選之後,所謂的資本力量仍是可以透過政治捐獻「兩邊押注」,藉此「造王」以繼續影響政府政策,從而保住他們的奶酪,文章作者大談「《基本法》上的普選承諾是中央政府自願向香港市民作出的莊嚴承諾和憲制責任」之時,便反映沒有認清基本事實之人,可能是這篇文章的作者。

不信?大家不妨細閱《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68條則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當中有幾點需要注意:一,條文並無「必須」、「應」之類的字眼,普選自然不是什麼「承諾」、「責任」,而是一個最終達致的「目標」;二,條文提到怎樣達成目標,是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如非建制派扳倒了政府根據「8.31決定」而制定的特首普選方案,便是「實際情況」不許可;三,條文提及的「最終目標」並沒時限,例如:非建制派越快願意人大「8.31決定」的話,便能越快達致普選特首然後普選立法會的「最終目標」。

對話代替對抗,才現政改契機

由是觀之,普選是一個沒有時限的最終目標,而非一個什麼憲制承諾或者責任,北京也不像文章作者所言,是在避談「普選」,而是早在2007年已訂了普選路線圖,2014年決定特首可以普選產生,只是非建制派拒絕接受「8.31決定」,並一再以非法的所謂「抗爭」方式,逼使北京接納他們所謂的「真普選」方案。

換而言之,不論文章作者提及普選的動機如何,都應明白香港重啟政改的關鍵,在於非建制派及其支持者先接受「8.31決定」,承認中央在政改問題上有最終決定權,以及願意像過去一樣,以合法方式表達政治訴求。若把香港未有普選的責任,倒打一耙的說成是什麼「北京避談」,並不能改變香港「實際情況」,亦不會使到香港出現重啟政改的時機。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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