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許百姓點燈的法律 文:湯家驊

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聯同六位專家罕有地發表公開信,指控《港區國安法》條文上關鍵部分欠缺「精準定義」,部分條文更「似乎把言論自由或對中國任何形式的批評均視為犯罪」,因此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侵犯言論和集會自由等權利。信件長達十多頁,但看來看去也看不出這些指控的事實基礎在哪裏,或哪些條文定義過於模糊。但既然有此指控,就讓我們把有關條文與其他國家的國安法來一個比較。

英國《叛國罪》極為廣泛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若「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一、推翻或破壞國家制度;二、推翻中央或特區政府;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四、攻擊、破壞特區政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即屬犯罪。細看這些條文,不見得有甚麼模糊之處,更不可說是會影響一般言論或集會自由。

把這罪行與回歸前港英政府通過的《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叛逆行為的條文作比較的話,會發現後者的定義更為模糊,涵蓋面更為廣闊。例如第二條規定,任何人意圖向國會或任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壓力或強制手段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並以任何公開的行為或以發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這由英國人訂下的罪行才明顯地直接影響言論、集會及示威自由。為何沒人質疑這條例,卻有人不滿《港區國安法》?

又讓我們看看英國現行的叛國罪定義為何。根據英國《叛國條例》,任何人圖謀(Compass)、假想(Imagine)、試行(Invent)、策劃(Devise)或意圖(Intend)推翻英女皇皇室地位,或威脅(Intimidate)、威嚇(Overawe)上、下議院,或表達(Express)、聲稱(Utter)、宣布(Declare)、發表任何印刷或文書,均屬犯罪。明顯地,英國的《叛國罪》涵蓋面極為廣泛,定義極之模糊,亦直接威脅到言論或表達自由,卻從來不見有人要求英國解釋或撤回這條例。

《港區國安法》無超乎國際標準

美國的法律又如何?根據美國刑法第十八條例第二三八一條,任何人依附(Adheres)敵人或給予他們協助(Aid)或支持(Comfort),均屬犯罪。何謂「依附」、「協助」或「支持」條例卻無任何定義。留意這種罪並不涉及武力或暴力。第二三八五條規定,任何人倡議(Advocates)、協助(Abets)、忠告(Advises)或教唆(Teaches)以武力或暴力推翻美國政府或任何州、屬地、地區政府,均屬犯罪。同樣地,這些罪行直接侵犯到言論和集會自由等權利,為何這些人權專家卻從未警告或指控英國或美國的法律對自由構成「重大風險,破壞國際法律及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由以上的簡單比較可見,《港區國安法》並無甚麼獨特或超乎國際標準之處;至少《港區國安法》第四條和第五條明確規定兩條國際人權公約和一般法治原則皆適用於該法。相反,我們找不到相近保障條文出現於美國或英國的有關法例中。當然,你可能說中國或特區怎能與美國或英國相提並論?對!可能我們又回到不少評論員的觀點:中國制訂的法律,寫甚麼也沒有用;只要是中國法律,便不能接受。但就算這是答案,《港區國安法》始終也是香港法律及乃由香港司法系統及執法機關所執行的法律;特別是,普通法國家聲名顯赫的大法官,也坐鎮於我們的終審庭為保障人權把關;我們的法治更是世界聞明,在美國發表的法治排行榜中,我們的排名(16)更高於美國(21)。難道這些保證還不足夠嗎?

轉載自湯家驊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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