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宗有關懷疑虐待動物的新聞,令人心酸,有飼養兔子的女士把兔子留在主題公園外面;西貢有黃牛的頸部被漁農署長期綁上異物,構成一定負重;同是西貢黃牛,卻被發現吃下大量塑料袋而慘死;有狗隻誤吃毒餌而集體中毒身亡;有猫主棄養懷孕貓兒,後來卻恐怕漁農署將其人道毀滅而急急領回;不時又有小狗闖進草叢而誤進捕獸器受傷;流浪貓被虐打致盲和傷痕纍纍。動物在我們都市人的生活中出現,並不陌生,可是,個別人士卻厭惡動物而殘忍對待牠們,或疏忽照顧寵物,令動物蒙上不必要的痛苦。
動物其實是可以與人類共存的,牠們也是這片土地的一份子。愛護動物本身是公德,是對生命的尊重,更是一課活生生的生命教育。動物跟人類一樣,具生命,有感覺,富感情,甚至乎有一定智商。 動物的合理權益需要得到保障,個別動物應該受到適當的保護,牠們不應該淪為發洩對象,人類更應該時刻注意生活模式,減少對環境構成污染,也要把穢物或尖銳的垃圾妥善包裹處理和棄置,避免動物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漁農署也應該調整部門角色,究竟是要處置動物?還是要處理動物?是以動物最佳利益作出發?還是以部門效率作出發?當然,我們也明白漁農署資源有限,未必有人員或食物去飼養、安頓和醫治傷病動物,但如果動物進了一個有入無出的衙門,那市民倒不如不求助、不轉介,任由動物繼續在原居環境生活,或自掏腰包看獸醫將更心安理得。翻查歷年報章報道,每逢黃牛掉進水坑渠山坡,被救後即使只是骨折,幾乎是被送去人道毀滅,而不是去醫治。所謂人道毀滅,根本就成了殘殺流浪動物的代名詞。
過去數年,曾有政客提議組織「動物警察」,即是建議增加警務處編制,另行設立一支負責有關動物受虐等案件的調查組,或由現役其他合適政府部門代為執勤和執法,接受舉報。筆者也頗贊成這建議。過往,有關虐待動物案件,警方或把相關案件歸納到各警區的雜項調查組處理,鑑於作為受害者和「證人」是受虐待動物,不能說話,不能作供,又或是已經死去,除非有其他證據,否則破案率較低,或不了了之。
或許,被揭發和報道的有關涉動物新聞只是冰山一角,而其中又涉刑事成分、且報案並成功被立案的個案更不多,個別市民也是善忘的,數星期後,涉動物案件被蓋棺定論,然後呢?那麼誰能夠為被虐逝去的、受傷的動物伸冤呢?誰能夠捍衞動物的權益?誰可以為動物發聲?如果涉刑事與動物有關案件調查制度化、常規化,則警方也更有動力去破案,也對坊間有阻嚇作用,將減少其他動物受到不幸的遭遇。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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