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協商≠否定普選是最終目標 文 : 陳凱文

上篇文章提到,民建聯創黨主席曾鈺成早前接受專訪,宣稱中央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硬的一手」已經做好並有成效,因而質問中央何時會有「軟的一手」,贏回香港人心,藉此把他和建制派自回歸以來,沒有做好「人心回歸」工作的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然而,曾鈺成那篇專訪所暴露的問題,又真的只有這些嗎?顯然不是。

例如曾鈺成在專訪中,雖然已經學精了,不再評論特首能否以協商產生的問題,但是他在專訪中重申,《基本法》第45條列明,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按「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以「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為最終目標。除非有權威人士、中央領導出來否定普選作為最終目標,甚至要往回走,否則普選依舊是《基本法》的最終目標。

顯然,曾鈺成仍像之前一樣,認為引入協商產生的辦法,是所謂的「往回走」。然而,曾多次擔任政協委員的他,為何認為協商是「往回走」,曾鈺成則繼續選擇避而不答。另一方面,《基本法》第45條其實並無規定,選舉和協商不可同時舉行,亦沒列明選舉若在實際情況不可行時,不可改由協商產生。是故,曾鈺成若然認為,有了協商便沒有選舉,就是所謂的「往回走」,本身便是太想當然。

除此之外,之前的文章已經提到,《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提及的特首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而規定,當中的「循序漸進」,所指的其實是一種整體趨勢。另一方面,「實際情況」乃是放在「循序漸進」之前。換言之,「實際情況」是考慮特首產生辦法需否更改的關鍵性因素,「實際情況」許可便進,不許可便暫時不進,甚至可以暫時往後一退,只要在整體趨勢上,仍是向前邁進,便不算有違「循序漸進」原則。

至於曾鈺成提到特首由普選產生,《基本法》已列明是「最終目標」。既然是「最終目標」,在香港奉行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內的任何一天之內達致特首普選,都算完成最終目標。況且,《基本法》第5條提及的「五十年不變」,本來便不蘊含五十年後必定會變的意思,即是香港特區制度若在2047年後繼續存在的話,特首在2047後任何一天改由普選產生,也算是達致特首普選的「最終目標」。

更重要的是,既然是「最終目標」,便有機會出現不達標的情況,而《基本法》第45條早已列明,最終能否達標,是根據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而規定。是故,香港即使因為「實際情況」,而最終未能達致特首普選的最終目標,也不代表普選特首作為最終目標,究竟是對還是錯,亦不能視作違反《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

由是觀之,協商和選舉本來便可同時進行,引入協商辦法既不代表普選特首不再是最終目標,亦不代表否定了普選特首是最終目標,而且特首即使改由普選產生,也不代表選舉未能如常舉行,或普選產生的特首不獲中央任命時,協商不可作為一種後備的產生方法存在。因此,曾鈺成把特首可以由協商產生,扯到特首普選的最終目標,並以此質疑此一最終目標是否已被否定,本身便是偷換概念。

當然,曾鈺成在這篇專訪中,其實還有不少論點值得斟酌,但是為免文章太長而影響可讀性,只好遲點再另撰一文論析之。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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