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可要求公務員放棄BNO嗎? 文:陳凱文

為了反制英國推出的BNO特別簽證和「5+1」入籍政策,外交部上月底宣布,自1月31日起,不再承認BNO護照為旅遊證件及身份證明,特區政府亦隨即公布同樣安排。為此,外界開始關注應否同時要求公務員放棄持有BNO。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公務員擁有國籍的安排,是根據《基本法》及現有規定進行,不應將兩件事混為一談。

聶德權的言論,引來了部分建制派的不同意見。新民黨籍立法會議員容海恩便認為,中方已不承認BNO作為有效的身份證明,政府現時陸續要求公務員宣誓效忠特區政府,但是若有公務員仍然利用BNO作為移民途徑,便顯示他們並非真誠效忠特區政府,政府便可要求公務員放棄BNO,或者是取消其公務員身份。

不諱言的說,容海恩這番言論,着實讓人感到莫名其妙。根據英國推出的BNO「5+1」計劃,任何人打算用BNO作為移民途徑,對方便要先在英國居留5年,才可以申請入籍,申請後還要再居英1年,才能正式入英籍。在此情況之下,若有公務員打算用BNO移民,必須先行辭職,政府還憑甚麼要求對方放棄BNO,或者取消對方的公務員身份?

因此,要求公務員放棄持有BNO問題,必然是對方仍未打算辭工然後移民英國者。然而,不承認BNO作為旅遊證件,跟是否准許公務員持有BNO身份,又是否真的是兩個問題呢?這又未必,因為不承認BNO護照為旅遊證件,本身是外交部因應英方推行「5+1」計劃而推出的反制措施,並表明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

換言之,我們並不能排除在不久的將來,中央將會採取進一步反制,不容許BNO持有人擔任公務員或其他公職,將有可能是其中一個選項。全國人大常委會大可以對《中國國籍法》進行補充解釋,或者作出決定,規定任何人若持有BNO,必須在就職公職人員之前申請放棄其BNO身份,亦可規定任何持有BNO身份的現任公務員或公職人員須在某一限期之內放棄其BNO身份,限期後仍未放棄者,則必須離任。

至於聶德權提到公務員擁有國籍的安排,是根據《基本法》及現有規定,這裏應該是指《基本法》第101條。然而,第101條的原文是:「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這裏「可」任用本身亦蘊含「可」不任用,即港府「可」以對方是否持有BNO、英籍或外籍,作為公務員的聘用或解僱條件。

由此可見,聶德權提及《基本法》,其實不構成港府必須繼續任用持有BNO公務員的理由。單純從法理上而言,第101條的「可任用」本已賦予港府不聘用持有BNO或外籍港人為公務員的權力,所以規定所有公務員放棄BNO身份,甚至不用人大常委會釋法或作出決定。一切問題的關鍵,只在於這班喝港英奶水長大的港官,是否願意要求其下屬放棄其BNO身份而已。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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