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資本主義與罷工權利是難以共存的對立概念,這點我不同意。要資本主義成功,必須依靠勞資雙方平穩合作,適度協調;而要達到這理想境界,勞資雙方的議價能力必須盡量力求平衡,而罷工一直以來是僱員爭取權益的最後板斧;是一種對雙方也具殺傷力的策略,但亦因此而有其存在價值。
可惜到了現今世代,罷工愈來愈容易被騎劫成為一種政治工具。英國在勞工法例下制訂的罷工指引清楚列明指引並不適用於爭取勞方「工作權益以外」的罷工。換言之,法律下的指引並不適用於政治罷工,也因此而不受法律保護,從而可以引來各種不同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英國法律亦規定罷工必須經過一系列嚴謹的程序。最近英國法庭對皇家郵務員罷工頒布禁制令,便正是因為表決罷工期間,工會未能完全遵循罷工守則所訂立的合法程序所致。
罷工行動之權利非絕對
在香港,有關罷工的法律遠比英國及其他尊重勞方權益的國家和地方落後。儘管如此,法律對政治罷工也有一套嚴謹的要求;例如《職工會條例》第三十四條便清楚規定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經費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或「支付或轉移與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以促進任何政治目的」。從這條文看,一些以職工會作為政黨基礎的組織特別需要相當高的警覺性才可在法律下合法及安全地運作。
另一方面,在《勞資關係條例》下,法例亦規定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任何工業行動其性質或規模「相當可能導致中斷貨品的供應或服務的提供,以致會重大損害香港的經濟或嚴重影響很多人的生計」、或「產生擾亂公共秩序的嚴重危險」、或「嚴重危及香港的內部保安」、或「危害很多人的生命,或令很多人面臨患病或人身傷害的嚴重危險」,如中止或推遲該工業行動有助於藉談判、調解、仲裁等就該宗勞資糾紛達成和解,則可立令中止或推遲該工業行動。
政治性罷工不受勞工例保障
然而,從條文可見,該法律權力只適用於一般勞資糾紛,而未必適用於一些純粹基於政治理由的工業行動。要處理後者,管治者可能需要從維護社會安全的法例下着手。同樣道理,基於政治理由的工業行動也因此而不受勞工法例所保障,參加者亦因此而須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罷工行動之權利並非絕對,也不應被輕易視為政治工具,藉以脅逼社會達至某一種政治目的。當然,在法律上,帶有政治性質的工業行動可被視為一種表達自由,但該等自由也非絕對,《國際人權公約》亦清楚訂明該等自由必須受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等法律所限制。可能最重要的,是政治上社會對該等危及公眾利益的工業行動的看法及其認受性。不為社會廣大支持的工業行動,便是沒有法例規管,理論上也難以持續;但民意可以載舟,亦可覆舟,單是依賴民意的轉變對維護社會安穩是不足夠的,最重要是如何令廣大市民有一種忠於社會的責任感和同理心。這種責任感和同理心才是真正保障社會繁榮安定的最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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