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昨日(29日)就許智峯的4項刑事藐視法庭罪作出裁決,判以監禁3年半及須付懲罰性訟訟費。許智峯沒有回港出庭應訊,又在社交網站發帖回應,稱對判刑「嗤之以鼻」。許智峯是前立法會議員,卻一再知法犯法,又不敢面對法律的審判,逃避法律責任,更在潛逃期間,一再抹黑香港,攻擊和破壞香港的司法,他是香港法治的破壞者,他的惡劣行為讓人嗤之以鼻。
許智峯牽涉4宗刑事案,包括連同民主黨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涉於2019年7月,所謂的「光復屯門」遊行中,要求一名市民刪去示威者照片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以及3宗議會藐視案。
當時的許智峯,身為立法會議員,不僅未能成為遵守法律的典範,反而帶頭知法犯法,行為十分惡劣。在被起訴後,許智峯又精心策劃了潛逃行動,提供虛假的外訪行程,聲稱受邀外訪,欺騙警方和法庭,獲法庭批准離港,又簽署保釋文件承諾將會按時回法應訊。結果已證明,許智峯是以虛假文件,逃避司法審訊,是一名逃犯。
許智峯知法犯法,破壞法治,更逃避法律責任,根本沒有資格再談甚麼法律、法制。社會各界對他的這些惡劣言行,嗤之以鼻。
雖然他潛逃海外,警方和司法機構暫時未能將其拘捕回港,但司法的正義不能因此而缺失。所以,法庭對他的審訊和宣判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彰顯了司法的正義,維護法律的尊嚴。
許智峯不僅不以自己的犯法行為恥,毫無悔改之意,還要透過社交媒體,大放厥詞,繼續抹黑《國安法》,將法庭對他的審判,說成是打壓異見者。這其實只不過是他內心虛怯的表現。既然他認為自己沒有違法,為何又懼怕法庭的審訊,不敢回港應訊?既然一再提司法公義,又為何要逃避司法審訊,成為一名逃犯?
更可笑的是,許智峯還聲稱要以「自由身,為香港人的自由抗爭到底」。把潛逃說成是自由,把逃避法律責任說成是抗爭,這只能說是極度的無恥。自由要靠法律才有保障,要靠人人遵法守護法治才能維系,像許智峯這樣的知法犯法,公然破壞法治,破壞司法正義的無恥之徒,只能是自由的破壞者,他又有甚麼資格在哪裏談論香港人的自由?
《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社會發揮了定海神針的作用,讓香港不受反中亂港惡勢力的破壞,讓香港社會保持穩定,市民得以安居樂業,有效地保障了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力和自由。守護好法治,遵守《國安法》和其他法律,香港市民的人權自由才有真正的保障。
法庭對許智峯的審判是正義的審判,逃亡只會加重許智峯的罪責,抹黑和攻擊不可能阻礙司法的正義,只能讓世人進一步看清許智峯的醜惡,讓人們對他的惡行嗤之以鼻。
文:文 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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