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心不論跡,23條不是聽風是雨,君子無需擔心 文:沈豪傑

香港《基本法》第23條於今月23日正式刊憲,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前期工作,乃至回歸時期都一直有評論認為《基本法》第23條會“以言入罪”對言論自由等權利造成極大影響,直至現今仍然是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初衷和目的。香港《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法律,《基本法》的制定旨在確保“一國兩制”方針得到有效貫徹,同時保障香港的長期穩定和繁榮發展。在這基礎上,《基本法》第23條的最終目的也是確保有效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保障香港的長期穩定和繁榮發展,並不可能和《基本法》的總體有根本上的衝突。

無獨有偶,在《基本法》第23條正式刊憲翌日(3月24日),香港舉重健力總會主席在出席舉重邀請賽致辭時口誤說到:“尤其係比較細嘅國家,例如係香港。”隨即引起公眾討論,甚至揚言香港舉重健力總會主席觸犯《基本法》第23條。但是截至今日,我們可以看到香港舉重健力總會主席以及該組織並沒有因此“以言入罪”被逮捕或者起訴,甚至在25日港協暨奧會和香港舉重健力總會雙方瞭解事件後,都一致認為事件只是口誤,基本上從單一事件來看香港舉重健力總會是否觸犯《基本法》第23條,已經是塵埃落定。

實際上,普通民眾和組織要觸犯《基本法》第23條並不容易,相關部門需要提供被告人有明確的意圖和實際行動危害國家安全,無法僅僅基於言論或表達 “以言入罪”。再舉例說,《基本法》第23條中」竊取國家機密」相關罪行更是有明確的定義和觸發條件,如涉及的資訊確實屬於國家機密,即該資訊具有保密性、重要性和敏感性;行為人有意識地、非法地獲取或傳播這些資訊;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或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實際損害。」竊取國家機密」相關罪行需要符合以上」三連中」要件才有可能觸犯」竊取國家機密」相關罪行。在“境外干預罪”方面,只要境外組織、機構或個人只要是正常商業運作,並不是透過各種手段,如提供資金支援、物資支援、技術支援或扶植勢力等,對香港特區的政治、經濟、社會事務進行干預並以破壞香港特區的政治穩定、國家安全或損害特區政府的正常運作都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香港要成為真正的國際大都會要著力為來自世界各地的人提供安全的環境和可發展的未來,堅持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才能在國家的帶領下走上正軌,發光發亮,繼續發揮香港在國家的獨特地位,確保有效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保障香港的長期穩定和繁榮。

文:沈豪傑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元朗區議會主席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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