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外訪須設申報匯報紀錄機制 文 : 朱家健

過氣高官聯同兩名現屆立法會議員到訪美國多個官方機構,行程十數天,包括拜會美國副總統彭斯、美國白宮、美國國會、美國國務院、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美中國家經濟及安全審議委員會,行程緊湊,節目緊張,看了「景點」,還以為是高大上豪華旅行團,又飛紐約,又飛華盛頓,單是機票酒店支出,旅費成本預計都花每人近十數萬元,還不包括餐費,姑且勿論餐費由當地拜訪時的友好禮儀宴請,還是窮捱漢堡包,這些費用也不應由納稅人資助,過去曾有高級官員因帶同家人「外訪」或在公務外訪期間「私人請假」旅遊,變相納稅人津貼機票而引人垢病,但若訪美三人組是次由其他人贊助,甚至由陳老太私人掏腰包找數,則如涉利益如餐飲款待須作相關申報,避免與自身公職有衝突。陳老太為前高官,現領退休長俸,另兩名立法會議員則為公職人員,若行程有接受款待的話,公開交代也符合大眾的合理期望。

現時立法會有系統紀錄到訪海外機構的文檔,而立法會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包括促進與各地議會機構的聯繫和友好關係發展,亦會派遣代表團往香港以外地區訪問及為來港訪問的代表團安排款待活動,由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建議,並經內務委員會通過的海外訪問包括去年9月的前往英國和蘇格蘭議會訪問的立法會代表團,可是代表官方的;此外,各區區議會亦定期安排外訪活動,包括派出官方代表團到新加坡拜訪交流。

官方的代表團,至少名正言順!若公職人員「受邀」到外國,公眾難免有疑慮,會否有「通敵」觀感或與身份不符,公職人員是受薪的,且宣誓效忠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若接受外國官方邀請,若不公開申報匯報,始終瓜田李下,最簡單須申報內容應該包括旅費由哪方支付,是否涉外國官方、智庫、議員或公關資助等;而建議的匯報內容包括向立法會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交代在外訪的目的地、日期時間、會見了甚麼人或組織、談話內容、是否涉國家安全、是否涉披露立法會機密資料,是否以官方身份還是私人身份,這些正是個別政客需要的「檔案法」的官方書面紀錄,外國議員外訪可要作聲明和背書的,如英國國會對議員境外出訪有既定的守則,除了有旅費成本上限外,也須申報行程、贊助人及贊助總額,是否涉政治捐款,在香港牽線的外國聯絡人和代理人資料等,這不正是政客口中的國際標準嗎?可不要雙重標準呀。

「厚待」和「厚禮」只一線之差,筆者不會以「往外國述職」等較貶義字眼,但兩名立法會議員在回港後須主動向公眾交代釋嫌、釋疑,畢竟,他們兩人雖然是功能界別,但均是由香港特區公帑供養的,須向選民和市民交代,議員須對香港特區忠心不二,口中可以談民主,但效忠對象絕不能模糊。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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