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筆者朋友到了某動物醫院從事行政和助理工作,傾訴動物被變態狂徒凌虐,楚楚可憐,造成動物永久性傷殘和死亡,行徑令人髮指,可是現時香港特區的保護動物法律仍然嚴重滯後,未能跟隨社會發展和實況,讓狂徒有機可乘,未能充分保障動物權益。朋友指出,他們遇到一隻被虐待至多處骨折和內傷的狗隻,雖然經過悉心治理,遺憾狗隻最後仍然因傷勢過重而死亡,這類虐待動物或毒害動物案件,往往因為沒有人證,又欠缺環境證供,搜證困難,舉證更加困難,除了無法從動物身上採集行兇者的DNA和組織和衣物纖維外,原來報警求助需時,更要讓已正在承受極大皮肉之苦的小動物苟延殘喘,要讓受害動物仍然生存,才方便舉證,這做法未免太落伍,但從實際和人道角度,與其讓動物的嬌小身軀繼續飽受摧殘之苦,倒不如讓牠們有尊嚴地走上最後一程。
此外,過去多宗與虐待動物案件,如從4年前豪景花園高空把動物丟到地面案、殘殺並肢解動物案、暴力虐待動物案件,或因證據不足,或勝算不高,最後或不了了之,或律政司未有向嫌疑人作出起訴,即使起訴後被告被定罪,被告也未必被判處較長 (如至少半年以上) 的監禁式刑期,只是罰款或進行社會服務令,阻嚇力明顯不足。
另外,香港特區政府對打擊非法動物繁殖場力度不大,即使是持牌經營,因為經營者為了節省成本,給動物的生存條件也欠佳,而且,過去更有由境外繁殖的動物,被販賣並經水路輸送和運載到香港,期間,動物因而受到不必要的恐慌和痛苦,海關須繼續加強這方面的執法力度。
根據2021年修訂的《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第56條,如果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動物 (該定義涵蓋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和狗) 受到損害,肇事司機必須停車,並須向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如果當時路面情況不許可,須盡快在不晚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否則可處以罰款及監禁。現時,在公路容易被撞倒的動物,普遍包括山豬、狗、蛇、白鴿和老鼠,雖然政府已於2021年把貓和狗列入條例適用的涵蓋動物,筆者建議日後修例可增加猴子、山豬,以增加保障動物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過去,被漁農署捕獲的山豬和狗隻,大部分被聲稱「人道處理」(即舊稱人道毀滅),可能是基於救治率、飼養成本和顧全對社區安全的考慮,但其實,把他們作簡單救治、接種避孕疫苗或進行絕育手術後,再在郊區放生重回大自然,對人和動物來說,將是一個兩全其美的更美好結局。
現時,警方在接到有關動物的投訴或舉報時,多是納入雜項調查隊工作,坊間多年來,有議員要求政府設立專職的「動物警察」編制,專門調查與虐待動物有關案件,在不用增加太多財政資源情況下,這也是一個值得支持的可行方案;其實,政府也應透過民間渠道宣傳人和動物共存、愛護動物的訊息;另外,如果街頭發現動物屍體,應妥善處理,如進行簡單毒物測試,以證實是否遭毒害,或會對社區構成公共衛生傳染病風險,當然,如果有表面死於非自然傷痕,警方也應該進行立案調查,以對虐畜者收警示阻嚇作用,而不是由清潔工人把動物屍體當普通垃圾棄置堆填,宜設立處理準則,也給死去的動物屍體一個體面的處置。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