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頒布兩周年前夕,國安公署署長鄭雁雄在法律論壇發言中坦言,隨着《國安法》的實施,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仍然面臨許多隱患,隨着地緣政治風險對國家安全構成的進一步挑戰,鄭署長盼特區政府繼續完善相關法律體系。
在2019年修例風波之後,國家安全產生前所未見危險時刻,《國安法》不但堵塞了無法可依的國家安全關鍵漏洞,亦倒轉內外敵對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缺口,但香港還未脫離危險期, 必須堅持用法治思維、手段、程序,解決涉及國家安全的一切問題,盼特區政府繼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體系。
2014年4月,習近平主席發表了關於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政策中心思想。對國家安全的定義提供了指導原則性意見,通過這些重要論述,大家可以深入理解我國對國家安全採取的整體方法。習主席的發言涵蓋12個方面的安全,分別是:政治、領土、國防、經濟、文化、公共、技術、互聯網、生態、資源、核能與海外利益安全。
簡而言之,習主席對國家安全作出了廣義的論述,包括主權、中共領導的社會主義政權穩定、多完化經濟、文化、技術、生態和網路安全與發展利益的結合。值得注意,中美關係的惡化和新冠疫情給我國複雜的國家安全問題增添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如下所述,特區政府需要在文化、經濟與互聯網方面做更多工作來加強整體國家安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在視像發言時亦表示香港構建國安制度尚在起步,要在各方面完成有關工作:「國安決定的不少內容還沒有形成制度性安排,香港《國安法》的許多條款還有待具體實施,社會上對國家安全形式和在香港面臨的風險,也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因此,大家必須不惜一切代價加強全港性的國家安全教育。
在區內地緣政治競爭加劇的背景下,有些人認為,特區應該檢討與文化工作有關的現行法例,以完善香港的國家安全紅線延伸覆蓋面。「文化帝國主義」不僅是加強國家軟實力的有效手段,而且有滅除內外敵對勢力合法性的良方。正如法國著名哲學家米歇爾·福柯(Michel Foucault)正確指出,權力體系中總是有不同文化中各自固有存在的特定「真理」,這與意識形態密不可分,意識形態往往與世界性不同領域的強權相吻合。「文化帝國主義」就是世界各種強權的一個例子。
現實比較突出的重要領域是如何阻止內外敵對勢力中傷中共與我國的文化建設。以下的討論將着重關注特區的電影業。在草擬的《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中,特區政府應在國家安全關切立法層面與藝術自由和創意自由間取得平衡。
根據該《修訂條例》,特區審查機構將有權禁止被認為違反《國安法》的電影上影。現存的「電影檢查員審查準則指引」只具一般性權力。檢查員審查範圍只反映《國安法》立法之前公眾對審查標準的態度。如今,特區電影業的一些持份者面對《修訂條例》感覺無助的同時,並呼籲特區行政能提供更清晰的說明。有些人仍然表示不清楚《修訂條例》的新限制。特區政府需要加強解說,讓相關電影業持份者了解在《修訂條例》中有關國家安全紅線的合理性。
眾西方強國對俄羅斯在烏克蘭的特別軍事行動進行制裁,引發我國眾人對關於如何減少對美元體系的依賴,並將確立增加人民幣成為國際貿易儲備貨幣的討論。我國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前顧問余永定表示,我國應減少美元資產,包括已持有的1.04萬億的美國國庫券。特區應為最壞的國際形勢做好準備。在最壞的情況下,如果美國考慮採取進一步的不合理措施制裁特區,特區銀行與SWIFT全球支付系統互通與美元連繫匯率系統將籠罩在不確定性之中。
至於互聯網安全,筆者重申特區政府應重點打擊充斥在社交媒體和網站上的假新聞。正如筆者早前在本專欄提到,咱們可從新加坡在打擊網絡假新聞的成功立法經驗中汲取經驗。特區政府還應加強網路安全監控體系,展開公眾的互聯網安全教育。此外,香港缺乏規管互聯網眾籌的具體立法。如果在規管眾籌平臺上進行立法,國安處應該是負責執法的單位。
最後,大家不應忽略為維護特區國家安全營造良好社會政治環境的迫切性。當中的重中之重在於保持耐心的態度說服全體居民,對維護我國國家整體安全上責無旁貸。最重要的是,大家共同負有保衞祖國的神聖職責。在國家安全教育方面,教育局局長已要求學校盡早制定和實施國家安全教育計劃。筆者建議這些教育計劃盡早實施。
(閱讀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More efforts needed to better safeguard national security in SAR (HK China Daily; 7 June 2022)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274727#More-efforts-needed-to-better-safeguard-national-security-in-SAR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凝聚民心》聯合發起人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