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在上周六凌晨生效後,激進示威者無視規例,繼續在集結期間蒙面,並在多區發起暴力衝擊,多個地鐵站、多間店舖、多名前線警員及普通市民受襲。警察公共關係科署理總警司江永祥表示,由上周五至本周一,警方共拘捕241人,當中77人涉嫌觸犯《禁蒙面法》被捕。部分人因此而質疑,《禁蒙面法》能否產生止暴制亂的功效。
其實,《禁蒙面法》能否達到止暴制亂的成效,取決於規例本身的禁止範圍,以及刑罰能否產生阻嚇力。可是不諱言的說,政府今次所訂立的《禁蒙面法》,比起其他國家的同類型法例,實在寬鬆得多。以加拿大的《禁蒙面法》為例,違例者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香港《禁蒙面法》的最高刑罰,則只是監禁一年。為何同樣是《禁蒙面法》,港府所訂的刑罰遠低於加拿大呢?
另一方面,新規例禁止蒙面的場合,香港只是禁止公眾參與合法集會、遊行,以及非法集會期間蒙面,亦比不少國家的《禁蒙面法》。在比利時、保加利亞、法國、意大利以及拉脫維亞,他們都是禁止國民在公眾地方或部分公眾場所蒙面。
某程度而言,全面禁止市民在公眾地方蒙面,反而更符合立法邏輯,亦更具立法效果。因為禁止市民在公眾地方蒙面,是要防止有人藉着遮掩個人身份犯罪,而不是純粹針對群眾在公眾集會期間,藉着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除此之外,單純禁止公眾集會遊行期間蒙面,其實存在一個法律漏洞。假如一個人存心借集會遊行擾亂秩序,他完全可以在參與集會前蒙面,只要他在作案之後成功逃離現場,警方仍是難以在事後追查其身份及容貌特徵。
更重要的是,條文本身有否訂明,任何人若在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蒙面,將會加重刑罰,亦會影響《禁蒙面法》的阻嚇性。從現時頒布的規例來看,並無規定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將違反禁令的罪行,跟被告觸犯的其他罪項分期執行,這便出現一個問題:既然一個人參與非法集會或集結,不論蒙面與否,作案風險都是一樣,新規例又怎能產生阻嚇性呢?
由此可見,《禁蒙面法》未能產生預期的成效,跟規例的罰則訂得太輕,以及禁止蒙面的場合不夠全面,有着一定的關係。至於規例頒布之後,涉案者能否輕易地獲准保釋,罪成的被告會否獲得輕判,則是政府當局難以預料,而且無法控制的事了。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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