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於12月29日展開行動,拘捕網媒《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前董事周達智、吳靄儀、方敏生及何韻詩,指其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亦於大欖懲教所被捕,指其涉嫌有份參與在《立場新聞》撰文,《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陳朗昇則協助調查。
作為負責任的時事評論員,必須指出警方今次的拘捕行動,在法理上有商榷之處,因為普通法下的一般刑事罪行,並沒追訴期限,即是任何人一旦觸犯法例,終其一生都可被起訴,但是煽動意圖罪則不同,《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規定:(1)就第10條所訂罪行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2)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第10條所訂罪行提出檢控。
須注意,《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之間,並沒一個「或」字,意味兩個起訴條件並非任選其一,而是必須同時滿足。其次,條文訂明的是「提出檢控」的時限,而非「拘捕」時限,即是拘捕行動即使6個月的時限之內,但是未能在時限內,獲得律政司書面同意並落案起訴的話,即使事後搜集到足夠證據,一樣不可提出檢控。
我們再看回今次的拘捕行動,即使警方有證據證明,《立場新聞》至拘捕行動前,一直持續性地發布煽動文字或刊物,但是根據上述第11條,追訴期限只有六個月,即是如要落案起訴,亦只能追究檢控當日前六個月內的作為。換言之,假設警方現已取得足夠證據,並獲律政司的書面同意而決定落案起訴,林紹桐作為現任的署理總編,而前總編鍾沛權在11月1日才辭職,自然不會超出追訴期限,但是其餘4名前董事呢?
根據《立場新聞》的公告,現時被捕的四位前董事,已於2021年6月27日日辭去董事職務。換言之,四人若在辭職前確曾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根據上述11條的規定,其提出檢控的時限亦只是到2021年12月27日或之前,但是警方在12月29日才展開拘捕,這便意味着警方即使搜集到四人辭職前的作案證據,也已經超過追訴期限了。
當然,警方若能找到四人在辭任董事後,依舊跟當時仍然留任的高層串謀發布煽動文字或刊物,其發生時間又在追訴時限之內,對方依然可被提出檢控。可是,先不論警方要查出四人辭職後仍有參與串謀的證據,並要證明對方有煽動的犯意,在搜證上是否相對困難,單是警方若是知悉第11條的起訴時限,為何仍要在時限過了才採取拘捕行動?
難道警方要告訴大家,籌備這樣的拘捕行動,須花費六個月以上的時間乎?還是有關方面壓根兒沒注意到,煽動意圖罪其實有追訴時限?如果理由是前者,便是太過牽強;如果理由是後者,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其中一項職責,是向執法機關提供有關調查工作的法律指引,而她若沒提醒警方,煽動意圖罪有法定的追訴時限,便有失職之嫌疑。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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