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帶出的憂慮

裁判官對法律的錯誤理解,成為被告罪名不成立的關鍵,是被告人的幸運,還是社會的不幸?或者可以以自我安慰的心態去解讀,因為裁判官對法律的誤解,又因為律政司的不服,令上訴庭可以作出更有力而正確的解釋,使法律更完善。那就應該感謝那位誤解法律的裁判官了。雖然他判錯案件不會接受什麼懲罰,也讓被告可以逍遙法外,但因為他的「誤」,卻使一條立了那麼多年的法律的定義更加清晰,說得上是立了大功,司法機構應該對他加以獎勵。幾位被告遇上這位裁判官,應該算是「好彩」,也顯得香港法律的仁慈,就是苦了控方和搜證的人員吧!

香港的法律制度就是這麽的可愛,從不同觀點與不同角度的辯論,辯出了疑點,也找出了脫罪的理據,是不是真相不重要,至少減少了怨案。這種制度,就連法官的錯,也可以成為更完善法律的理由。制度的可辯性,相信也是那麽多聰明的律師和大律師們致富的原因。香港行普通法百多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的定義到今天還可以有爭議,甚至有學者指出「共同犯罪」的法律概念,在同是實行普通法系的不同國家,也有嚴寬不一的看法。因為看法不同,案是冤是錯是對,不徇私枉法,就要靠上訴庭和終院的明鏡去把好法律的關了。

上訴庭和終院的一錘定音,在某程度上表現了司法系統的可靠性。但在黑暴期間發生的多宗案被律政司上訴成功,就令人憂慮裁判官的質素了。小市民對香港的司法制度有沒有信心,不是來自上訴庭和終院裁決,而是對地方百姓最直接的裁判法院。若裁判官的質素參差,對市民日常生活習慣又缺乏認識,常識又不夠常,對法律見解又獨特,最怕就是有政治偏頗,就苦了執法的警察,害了市民和懷了法治。「共同犯罪」的概念雖然被上訴庭確定了,但同時令人對裁判官的質素質憂慮了。

文 : 陳祖光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顧問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