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在2020年7月的那宗高調初選,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港版國安法》第22條。庭審剛剛拉開序幕,審訊的節奏不但使全城注目,而且引起全世界關注。法庭上,前法律學者戴耀廷(戴某)提出「攬炒十步曲計劃」(十步曲)(註1)的背景細節慢慢被展開,所可構成的空前威脅,備受矚目。或許,「初選」案的審理還可能令一直對這47位著名民主派人士抱有同情心的特區「中間派」重新考慮立場。由於嚴謹起見,審判的進程必須公平,胡亂猜測將會對案件構成「真實和實質性危險的嚴重風險損壞」,因此筆者無意評論「被告們的個人背景」與「案件的是非曲直」。
誠然,2021年1月6日,53名反對派人士因涉嫌參與「初選」而被捕,其中有47人最終被控。被捕人士涉嫌企圖執行戴某於2020年4月28日在前《蘋果日報》發表文章中的「攬炒十步曲」計劃(十步曲)。區諾軒在審訊早期對指控直認不諱,現正以控方證人出庭,據他供稱,戴某於2019年12月首次提出計劃在立法會獲得「35+」的想法。
共有31名被告伏法認罪,其中4人同意為控方作證,這是安排在判刑階段的「重大求情因素」(massive mitigating factor)條件。其他16 名被告不認罪,開庭抗辯。初選召集人與參選者們的團結初心灰飛煙滅,之前所佔領的道德高地也不復存在,緊隨的是個人對各方的自私自保私心與互相唾棄。據主控官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被告们在2020年年中就初選達成團結共識,旨在贏得立法會多數議席。
團結共識包括堅持「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這是2019年「黑衣暴動」期間出現的政治口號,第3項至5項訴求分別是:「……(3)撤銷所有反送中示威者控罪; (4)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底追究警隊濫權情況; 與 (5)特首辭職後立即實行『真雙普選』」。
據悉,眾被告們策劃一個 「大規模且有良好組織的計劃」(massive and well-organized scheme) 欲迫使當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屈服。 反對派前輩們的小算盤打得利索,打算利用否決《財政預算案》(否決權)這張遊戲卡作為博弈籌碼,向政府施加壓力,大家應該與筆者一樣感到震驚與嚴重關切,這種激進行為可癱瘓整個政府。
「否決權」能夠嚴重擾亂特區經濟秩序,反對派前輩們卻表示漠不關心,案中控方指摘他(她)們是要把立法會淪為「致命的憲制武器」(lethal constitutional weapon)。公平起見,理智的特區人只要腦袋瓜子不進水,常識提醒咱們「否決權」如成真將會給大家帶來重大經濟滅頂之災。溫和派民主人士是不是也可以墊高枕頭,好好思考一下咱們共同的未來是否要與激進勇武反對派人士合流,與狼共舞?
《港版國安法》頒布後,現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警告,「初選」參與人士可能違反此法。中聯辦與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也表示譴責。美國第70任國務卿邁克·蓬佩奧(Mike Pompeo)卻跳出來表示支持「初選」。這鐵了心的人啊就是攔也攔不住,案中被告們仍於2020年7月11日和12日舉行非官方公投。戴某無視警告,表示「初選」宣傳與工作符合《基本法》原則。大家注意,港大法律教授理查·卡倫(Richard Cullen)對此持反對態度(註2),戴某卻依然故我地表示:「否決預算不會構成《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嚴重干預、破壞或破壞政府履行職責和職能』(註3)……」民主陣營中的法律人進而煽風點火支援戴某的觀點。他(她)們強調「初選」不涉及非法行為。
反對派人士進一步認為,逮捕「初選」召集人與參選者則為非法行為。雖然戴某認為「初選」人士能有很大的迴旋餘地逃避刑責,但銀紫荊星章得主郭文緯太平紳士則認為,在立法會無差別投票否決《財政預算案》,其唯一目的為了推翻政府,是濫用權力,類似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為,即:《港版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註5)。
如上所述,為確保案件審判在無損公平原則下進行,對本案感興趣的本地與外國評論員們應保持謹慎克制態度行事。非常不幸,社會民主連線(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表示「初選」案是政治迫害,要求立即釋放所有被告。「國際特赦組織」副區域主任哈娜·楊(Hana Young) 提出類似訴求。美國共和黨政治家,現任愛達荷州聯邦參議員「吉姆」·里施(」Jim」 Risch)也來了個添磚加瓦,他認為這次「初選」審訊是一場騙局與偽裝遊戲。末代港督彭定康(Chris Patten)也沒閒着,他也批評「初選」案(註6)。首先,這類批評不但超越「禮貌和善意的合理範圍」,而且可影響公眾對特區司法制度的信心(註7)。因此,上述批評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
筆者強烈反對這類不公平與不合理批評,這些評論員們透過惡意眼光看待《港版國安法》。這種行為是赤裸裸的誹謗特區法律制度,惡意攻擊「初選」案3位原審法官的公眾誠信度。最重要的是《港版國安法》立法起源可追溯至英美兩國在「9.11恐襲事件」後所採取的相關國家安全立法與執法模式,大家注意,聯合國安理會對英美相關的法律框架並沒有表示任何異議(註8)。
事實與資料來源已核查
註 4: 「He added that vetoing the budget would not constitute “seriously interfering in, disrupting, or undermining the performance of duties and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 under Article 22 of the new law…」
註 8: Kent Roach「Echoes Enhanced to a Cacophony: Hong Kong’s Security Law Compared to Illiberal Elements of the the Security Laws of Liberal Democracies」in Hualing Fu & Michael Hor (eds.)「National Security Law of Hong Kong: Restoration and Transformation」Hong Kong: HKU Press 2022 at p 333
(閱讀英文版)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港島支部主席,「中國夢智庫」主席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