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六日立法會選舉,「佔中三丑」之一的戴耀廷又蠢蠢欲動,又辦「初選」,什麼都需要錢,又要成立「投票系統」,又要向各方借場地作實體票站和「初選論壇」,又要徵求平板電腦,又要眾籌。「初選」包括為非建制派的「香港島」、「九龍東」、「九龍西」、「新界東」、「新界西」、「區議會(二)」、「衞生服務界」進行論壇和「投票」,數十名「準候選人」,經費多少先賣個關子,在選舉後,由選舉開支代理人遞交選舉申報書的陳述作實,但保守估計「初選」經費也涉款數百萬元。
戴耀廷早前公開徵求平板電腦,放在二百多個「初選」票站,每個「票站」需要兩至四架平板電腦,每架平板電腦即使是舊版二手貨,也需要兩千多元,也指定要「來佬貨」,價格更不菲。姑且勿論參與者在「初選」票站使用平板電腦,是否有洩漏個人私隱資料的憂慮,「投票系統」是否有儲存參與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手電號碼等功能,撇開「票站」人員無權檢視參與者身份證的問題外、上網數據網絡更不能使用任何公帑資助的收費 (如在學校、社福機構、議辦的實體地址和數據網絡不得外借「初選」)、限制或免費網絡,而參與者在平板電腦屏幕上指指點點,更有增加傳播新冠肺炎的人傳人風險;而「不明來歷」「捐出」的平板電腦是否已被裝上惡意程式,對參與者的資料作出系統的收集或對輸入的手機號碼發出垃圾訊息指令攻擊,實在不能排除這些風險。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554章) 第19條規定「候選人須如何處置某些選舉捐贈」,英文為「certain election donations」,意即包括現金以外的實體物品捐贈,該條法例 列明「(1) 如某候選人收取或某止候選人共同收取的某項選舉捐贈為$1,000以上或(如該項選舉捐贈包含貨品或服務)價值$1,000以上,則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必須就該項捐贈者發出收據。該收據必須載明捐贈者提供的捐贈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該法例也有規定該些選舉捐贈的選舉申報及在選舉後處置,包括「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必須確保將該項捐贈給予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所選擇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戴耀廷不能透過設立「初選」,而令作為立法會準候選人的「初選」當選者、退選者和敗選者規避法律責任,否則,戴耀廷和「初選」有關台前幕後人士或同樣可構成選舉舞弊行為。
有非建制派政客杯葛「初選」;有非建制派政客被拒參與「初選」;有非建制派政客表示不會遵守「初選」約定;有非建制派政客則報了名卻缺乏選舉論壇,可見「初選」遊戲的兒戲。「雷動」「初選」本身沒有制度,也毋視特區的法律制度和規管選舉法例,破壞選舉公平原則,沒有規矩難成方圓,筆者懇請廉政公署和選舉管理委員會當局正視非建制派「初選」對立法會選舉構成的選舉不公平情況,及時堵住潛在的選舉舞弊問題,並追究違法者。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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