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 文:吳子軒、丁煌

在「普通法」世界裏,用於確保「證據法」基礎的是「經法庭審查與訴訟程序」後所產生的「偵審價值觀」「Interrogated Values」有史以來都是備受推崇的「普通法」核心價值觀。在「普通法」成長進程中,有時也會出現其他專業團體質疑「普通法」一些基本法律原則的合理性。舉例說明,在1970年代初期,英國「全國精神保健協會」 (「NAMH」)就提出異議,質疑「犯罪意圖」(Latin: Mens Rea)原則的合理性(註1)。當時,「NAMH」的立場是希望在判刑階段,運用一套新的嚴格問責罪行的制度,結合對定罪被告人心理狀態進行專業調查來取代「犯罪意圖」作為犯罪基本要素的要求(註2)。

當年許多「普通法」學者與律師提出強而有力的反駁意見證明「NAMH」提出的上述制度修正建議是不可行的,在那段反證期間,「普通法」學者們重申了「犯罪意圖」原則的內涵:主控官需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不但作出/通過不作為而導致相關的罪行與相配對「犯罪意識」的同時存在。這個嚴格的「普通法」舉證規則制度在司法實務經驗方面有著悠久的歷史。

「35+顛覆政權案」(註3)的審理是本港國家安全領域一宗極具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以美國為首的外部反對勢力卻毫無根據的提出指控,說什麼這宗案件是政治迫害。再來,歐盟也跳出來表態,說什麼「35+顛覆政權案」裁決是出於政治動機的結果。就連逃犯許智峯也跳出來「抽啲水」,他認為劉偉聰與李予信,2人被裁定無罪的原因是一個政治伎倆,皆在維護本港司法機構的聲譽。因此,針對以上各式各樣的謬論,筆者撰文進行反駁。《中國夢智庫》(「夢智庫」)需嚴正指出,在「35+顛覆政權案」審訊中,高等法院原審法官們以一直秉持的司法慣常態度,遵守「普通法」制度中的嚴格舉證要求。

根據主控官呈堂的案情,涉案人士串謀通過「所謂初選」,達到取得過半數以上立法會議席後,為迫使特區政府回應政治要求,無差別地否決特區財政預算案及公共開支議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最終請辭。由高等法院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拒絕接納辯方的抗辯理由,即:任何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顛覆行為的「非法手段」均須涉及暴力原素。由於圍繞着「非法手段」原素的爭議很有可能成為上訴階段的其中一個理由,筆者在此適可而止,不宜展開其他討論。

為了正言高等法院原訟合議庭不偏不倚地遵守「普通法」嚴格舉證規則制度,「夢智庫」指出,大家需注意「普通法」的固有程序保障措施在確保公平審訊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承擔舉證責任,控方有責任證明針對被告人罪行所實施控罪的所有原素、包括反駁被告人提出的任何抗辯理由(Woolmington v DPP, 註4)。於此同時,控方須要「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Beyond Reasonable Doubt)完成舉證責任。

關於劉偉聰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高等法院原訟合議庭需要處理的事項在於:控方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認定劉偉聰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與推翻政府的陰謀。雖然劉偉聰是共有33名被告人簽署的「落墨無悔」聲明簽署人之一,但高等法院原訟合議庭無法「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確定該聲明是否由劉偉聰本人簽署。

至於李予信,控方未能證明他在知情的情況下簽署了「落墨無悔」聲明。在初選論壇上,李予信沒有提到使用「否決權」迫使政府回應暴徒在2019年暴亂期間提出的「五大訴求」。高等法院原訟合議庭指出,李予信只是在初選前的後期階段才加入初選隊伍。李予信在他的「臉書」賬戶中也同樣沒有提及任何關於「否決權」或「五大訴求」的內容。

高等法院原訟合議庭嚴格遵守「共同犯罪原則」也左右了控方在「35+顛覆政權案」的檢控進程。雖然大部分被告人沒有直接參與實質的共謀過程,但根據「共同犯罪原則」,他(她)們仍被起訴。這意味著法庭可以接納主犯,戴耀廷與區諾軒在法庭外撰寫:上載網絡的相關25頁文件與/或「臉書」帖子,作為審理案件中指控其他被告人的證據。但早前,李運騰法官提醒控方,在串謀形成時,《香港國安法》尚未生效,而相關串謀在2020年6月30日前並不違法(註5)。最後,高等法院原訟合議庭裁定,戴耀廷與區諾軒的言行在證據價值層面只針對他們自己的罪行。

最後,大家還應注意一項重點,在刑事訴訟法中,一些特別罪行叫「嚴格法律責任罪行」,被告人不需有「犯罪意圖」,控方只要舉證證明被告人作出犯罪行為,被告人便要負上刑事責任。這無疑對控方舉證責任有利。而細分為等級的「犯罪意圖」中的「特定犯罪意圖」(Specific Intent)則對被告人相對上比較有利,即:在「35+顛覆政權案」審訊中,主控在舉證證明眾被告人有「基本意圖」(Basic Intent)犯罪的同時,要額外證明被告人有心造成罪行後果的意圖,即:「特定犯罪意圖」(Specific Intent)(註6)。

在「35+顛覆政權案」案件中,高等法院原訟合議庭裁定,控方需同時證明犯罪「基本意圖」(Basic Intent)與「特定犯罪意圖」的情況下,才能成功鎖定被告人罪成,即:控方需舉證證明被告人有意圖犯罪與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特定意圖而進行犯罪行為。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正確,法院根據《香港國安法》對顛覆政權罪的定罪設定了前所未有的定罪高門檻(註7)。

儘管現時還有某些人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指責備受矚目的「35+顛覆政權案」案件是一場政治審判,根據「夢智庫」以上分析,高等法院原訟合議庭三名法官在審案的整個過程中,在嚴格尊從適用的「普通法」原則的基礎下,公平審判。「35+顛覆政權案」案件的審訊顯示,香港特區「普通法」制度中根深蒂固的舉證規則制度得到法庭徹頭徹尾的執行。為公正起見,高等法院原訟合議庭對外部勢力惡意干預本港內部事務表示非常堅定的反對立場,可見「司法獨立原則」依然在本港鮮活地存在著。

香港特區一貫獨立的司法機構值得大家再次表示最崇高的敬意與真切的尊重。

 

註 1: 維基百科「犯罪意識」(Latin: Mens Rea) available at: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7%8A%AF%E7%BD%AA%E6%84%8F%E8%AD%98

註 2: Anthony Kenny「The Mind and the Deed」Larry May & Jeff Brown, Philosophy of Law, West Sussex Wiley-Blackwell 2010 at pp 393-394; also see: Penelope Brown「Unfitness to plead in England and Wale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contemporary dilemmas」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 15.06.2019 available at: 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6651607/

註 3: HKSAR v. NG GORDON CHING HANG AND OTHERS unreported HCCC69/2022; [2024] HKCFI 1468 available at: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60373&currpage=T

註 4: Wikipedia「Woolmington v DPP [1935] AC 462」explanatory note available at: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Woolmington_v_DPP;also see: The Law Student「Woolmington v DPP (1935): The Landmark Case That Shaped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riminal Law」available at: https://thelawstudent.blog/woolmington-v-dpp-1935-the-landmark-case-that-shaped-the-burden-of-proof-in-criminal-law

註 5: Jane Cheung「’Co-conspirators rule』 sought」The Standard 28.03.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thestandard.com.hk/section-news/section/4/250211/’Co-conspirators-rule』-sought

註 6: Michael Allen & Ian Edwards「Criminal Law」Oxford OUP 2017 at p 96

註 7: HANS TSE「Verdict in landmark Hong Kong national security trial shows common law system intact, gov’t advisor says」Hong Kong Free Press 31.05.2024 available at: https://hongkongfp.com/2024/05/31/verdict-in-landmark-hong-kong-national-security-trial-shows-common-law-system-intact-govt-advisor-says/#:~:text=The%20verdict%20in%20Hong%20Kong’s,a%20government%20advisor%20has%20said.

(閱讀英文版)

【CDTT Newspaper Article】Ng Tsz-hin & Kacee Ting:Trial strictly followed common law principles (China Daily HK Edition, 5 June 2024)

https://www.chinadailyhk.com/hk/article/584996#Trial-strictly-followed-common-law-principles-2024-06-05

PDF

https://www.chinadailyhk.com/upload/main/pdf/2024/06/06/6bf219bd4508ced5abc914722673a9a6.pdf

文:吳子軒(左)

「丁煌大律師辦事處」暑期學生
《中國夢智庫》「配對彩虹師友計劃」幹事
香港大學「LLB法律課程」學生

文:丁煌(右)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香港島東區區議員(委任),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理事
經民聯港島支部主席,《中國夢智庫》主席
香港薈萃協會法律顧問,城市智庫成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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