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濫用各項查冊服務 文 : 朱家健

有傳媒人疑使用運輸署的車牌登記人查冊服務,用作非訂明申請用途,並披露相關資料,被警方逮捕,並被控告以「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其實,任何人在使用各部門的查冊服務時,須遵守已同意的規定,這是共識,更是社會契約,沒有規矩難成方圓,沒有人有特權,記者也不例外。是次運輸署的查冊的服務對象為道路使用者和相關保險人員,所查冊取得的資料內容應只用作運輸及交通用途,而如果查冊使用者沒有如實填妥查冊目的,這是虛假陳述,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可循登記用戶和信用卡紀錄追查使用者身份。如果某人從公共渠道取得包括車牌登記人姓名和地址等私隱,再去滋擾他人,這是不道德的行為。

現時,公眾可從若干個政府部門中,進行查冊,取得其他人或公司的資料,這包括公司註冊文件、商業登記、結婚紀錄、車輛登記、知識產權、土地註冊等,原意是促進商業運作和個人產權權益,以公司註冊處的查冊服務為例,在使用前需要同意「不會以任何形式出售資料,亦不會複製文件,從中取得產品作轉售用途」、「遵從與資料保護和版權有關的法例」,如果查冊服務使用者不同意內容,大可不使用服務,這是基於自願原則。

再以公司註冊處的查冊服務作例子,服務使用者須確定查冊的目的,原意就是要避免被濫用,並減少查冊系統被惡意機械人的程序攻擊。查冊目的包括:(原文)

(1) 查冊人是否正在就有關公司的任何作為,或相關事宜,與該公司或其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往來;

(2) 查冊人是否正在就管理有關公司或其財產,或就相關事宜,與該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往來;

(3) 查冊人是否正在與被法院作出取消資格令的人往來;

(4) 查冊人是否正在與管有有關公司財產的承按人往來;

(5) 查冊人是否正在與有關公司的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往來;

(6) 查冊人是否正在與有關公司的財產接管人或經理人往來;

(7) 該公司、其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或其前董事(如有的話)的詳情,或上述 (1) 至 (6) 項所述人士的詳情;

(8) 根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註冊的有限責任合夥的資料;

(9) 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註冊的註冊受託人法團的資料;

(10) 查冊人是否正在就有關的有限合夥基金或其財產的管理,與該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該基金的獲授權代表(如有的話)、或該基金的投資經理往來;

(11) 有關的有限合夥基金、該基金的普通合夥人、獲授權代表(如有的話)、投資經理、前普通合夥人(如有的話)、前獲授權代表(如有的話)、或前投資經理(如有的話)的詳情。

換言之,均是與公司或董事有關的商業服務,並不是作「起底」的侵犯他人私隱的不軌目的。而查冊服務使用者在按下「接受、提交並登入」的按鈕鍵時,即表示「確認已細讀和明白上述使用公司註冊處電子查冊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和私隱聲明,並同意受其約束」,其「提交上述有關查冊的目的聲明,(使用查冊服務者) 明白,查冊所得的個人資料只能作 (使用查冊服務者) 所聲明的用途」,這是一個有法律根據的約束,在查冊服務使用者肯接受上述條件時,公司註冊處才會提供所要求的服務,這是一個相向的公平原則。

剛履新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是原公司註冊處處長,是一名大律師且在公司註冊處服務多年,並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及行政經驗,對查冊服務和私隱並不陌生,將對大眾進行尊重私隱的宣傳教育。

除了公司註冊處的查冊服務外,商業登記署、知識產權署、入境處、屋宇署、土地註冊署等特區政府部門的查冊服務原則類同,在使用查冊服務前,均有列明查冊服務的使用條件,並要求查冊服務使用者作出相關約束聲明,所取得資料只能作所聲明的用途。

既然在使用查冊服務已接受條件並立下約束聲明,如果查冊服務使用者選擇違反條件,犯下作出虛假聲明也是咎由自取,須承擔法律責任。知情權、採訪自由更不是違法和侵犯他人私隱的借口。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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