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人會否需要負刑責? 文:寒柏

證監會公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名單,強調相關平台在正式獲牌前依然不受監管。
證監會公布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名單,強調相關平台在正式獲牌前依然不受監管。

虛擬交易平台「JPEX」被香港證監會點名指明是無牌經營,多位名人及網紅紛紛與該平台「割席」。

有代言人高調與相關平台「割席」後,立刻向警方「備案」。據他所言,任何人也可以稱呼為該平台的「合伙人」,但自己絕不是資方或生意夥伴,其身份只是「參與者」,並與一般明星代言人無異。此外,他進一步分析說明代言人只要沒有犯罪意圖,便不用負上刑責。儘管如此,但他認為自己作為代言人亦有道德責任,自己「損失慘重」的同時,亦會為各「苦主」爭取最大的權益。

「JPEX」平台尚未有牌照,但到底有沒有違法行為,則要留待警方及相關的監管機構作進一步的披露及公布。

林作上周五主動透過律師聯絡警方,表示要提供關於JPEX「緊急且有用」的資訊,期望為受影響人士「討回公道」。(圖:林作IG)
林作上周五主動透過律師聯絡警方,表示要提供關於JPEX「緊急且有用」的資訊,期望為受影響人士「討回公道」。(圖:林作IG)

但這件事發生後,亦有值得大家討論的地方。名人、明星及網紅為某產品及服務代言,只要本身沒有犯罪意圖,是否便完全不用負上責任?

如果是一般現有的產品及服務類別,例如是護膚品、健康食品、咖啡飲品、快餐店及銀行服務等等,一方面「明星效應」可以刺激銷售,但另一方面客戶亦不會完全深信明星的話,客戶本身理應對相關產品及服務有一定的理解,或選擇錯誤的損失有限。當有問題出現時,我們亦沒有必要把責任都歸究明星。

例如,某明星為快餐店代言,並說明其新款漢堡包很好吃。他所需要負的道德責任便非常有限。口味因人而異,有誰可以作準?明星不能喜歡「劣食」嗎?

但如果在某些情況,明星不是簡單的作為代言人,而被包裝成為半個「專家」,向大家推介新產品及服務時,這道德責任便有所增加了。又例如,明星在廣告裏,以自身經驗說明某全新的健康產品有效,其道德責任便會較大。如果該明星或網紅有一定的專業資格,並對新產品或新產業作出專業的分析,以相關研究及數據說服消費者,這份道德責任便會更大。

對於「加密貨幣平台」的宣傳亦是如此這般。如果某明星只是為平台拍攝了幾張「硬照」,「硬照」廣告本身又沒有甚麼內容,便理應沒有甚麼刑責可言。

但若在該「硬照」上有一些失實陳述呢?按常理計,明星收取巨額報酬,亦理應要理解該「硬照」是用來做甚麼,或會有甚麼文字或句子在「硬照」上。明星也要顧及自己的形象,不可能讓人拍幾張「硬照」便了事。如該明星在廣告短片上為該公司說出任何失實陳述呢?想深一層,任何明星始終要顧及自身的形象,又豈可以對廣告內容亳不負責呢?

影視紅星張智霖也曾為JPEX代言。
影視紅星張智霖也曾為JPEX代言。

其實經理人公司始終需要過問廣告的內容,並確保廣告內容不會影響明星的形象。既然如此,明星及經理人公司似乎也應該對相關內容的真實性有一定的「把關責任」。

再進一步來說,如果任何名人、明星或網紅為有問題的交易平台代言,還成立辦事處,協助顧客作出交易,或開設簡介課程等等,這就似乎在「參與其中」了。到底他們開設辦事處的錢何來?又如何應付租金?他們如何透過辦事處賺錢?當中,他們與平台有沒有任何「分成」的機制?這是否算是「銷售」呢?相關模式是否算是「直銷」或「傳銷」?這一切確實是耐人尋味。

如果明星或網紅確實是「參與其中」,他們能否可以「大搖大擺」的說自己只是代言人?

文:寒柏

從事金融業,亦為自由撰稿人。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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