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與部分區議員進行會面,消息指,徐局長期望日後區議會能夠多點聚焦民生。據稱,這次由非建制派議員向徐局長「告狀」,指民政事務署管理的十八區區議會秘書處未有配合區議會工作,又指特區政府無意改善與區議會的關係。但實情卻是,有部分區議會擅自組織不符合區議會職務的委員會,並要求強行通過議決,鑑於區議會秘書處權限,未能為非公務活動提供秘書服務和會議場地。
事實上,今屆十八個區議會中,除離島區議會外,正副主席均由非建制派議員把持,相比去屆區議會,今屆區議會審批撥款的效率緩慢,尤其很多涉地區委員會和其他地區諮詢委員會的申請的相關撥款,不獲審批,甚至偏離了《撥款守則》,地區團體組織的活動因欠缺資金資助而無疾而終,削弱地區居民參與這類文化康體活動的參與機會,區議會的這種消極作風,荒廢民生,未能善用公帑資源,更未有顧及區內居民的福祉。
自去年當選至今,有非建制派區議員的工作態度惡劣,罄竹難書,有區議員在議會叫囂胡鬧;有區議會與在場官員和警官針鋒相對;有的濫用議事規則滅聲或驅逐官員;有的非法禁錮官員;有的濫權越權;有的通過一些非區議會職能的動議;有區議員屢次出現在暴動現場而被捕;個別區議員拒絕服務居民並出言侮辱和恐嚇居民;有區議員濫用公帑資助的辦事處作販賣、「初選票站」或「私竇」;有的區議員不務正業,以公務資源販賣防疫物資牟利;有區議會涉利益衝突,在撥款時懷疑私相授受批出公帑撥款給熟人有關聯的組織;有區議員辦事處用作張貼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文宣物品「播獨」;有區議員更濫用橫額去污名化個別人士或「藍店」。個別區議員的所作所為,令人側目,禮崩樂壞,已背離了公職人員應有的誠信,其違反了《區議會條例》(香港法例第547章) 第61條訂明的區議會的職能及區議員的行為守則,個別行為更與公職人員身份不符,如個別撥款涉利益衝突,廉政公署可介入作刑事調查。
個別區議員濫用身份,在犯罪現場出現並參與罪案,事敗後就表示自己是區議員,辯稱參與暴動是「社區公務工作」或「作為監察員」或「勸退參與者」,其實只是一廂情願的狡辯。
無論是民選議員或是當然議員,須站在民生福祉角度出發,更要有自知之名,不要作出濫權、自我擴權和僭越區議員職能的事情,區議員身份更不是「護身符」,區議員若犯罪,同樣須送官究治。政治不宜凌駕民生,更不要把地區事務政治化,不要把極端政治和抗爭帶入社區,區議員宜在地區聚焦民生,議事論事,誠心為市民服務。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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