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文章提到,隨著中央在2021年決定完善選舉制度之後,區議會已沒有間選選委會和立法會議席的權力,加上區議會通過或否決任何動議,本來便對政府不構成法律約束力,意味着現屆政府決定保留區議會但更改選舉辦法,其實跟區議會重回「非政權性」的定位無關。另一方面,香港除了區議會外,還有分區委員會,以及今屆政府決定設立的關愛隊,所以區議會繼續存在的價值在哪,職能上是否跟分區委員會和關愛隊重疊,便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課題。
退一步而言,即便假定區議會繼續存在,不算是架床疊屋,例如政府可作明確分工,分區委員會專門負責協辦各類社區的文娛康樂活動、區議員負責處理或跟進當區市民投訴、關愛隊則為當地有需要的市民提供協助,區議會的產生辦法須否改變,亦是一個大問題。如筆者在另一份媒體的文章所述,現行區選相關法例已賦予選舉主任DQ參選者的權力,港府在21年修例後,又引入了區議會宣誓制度,違誓者亦可被停職,意味着選舉主任、監誓者和律政司不失職的話,區議會變成亂港乃至是宣揚港獨的平台,其可能性已經相當低。
換言之,特首提到今屆區議會的亂象,很大程度上是源於當時的選舉主任沒有把好關。如今,失職的人啥責任都不用負,而是今屆政府的班子幫忙擦屁股,透過更改區議會產生辦法,以便這班人未來又再玩忽職守,這是在傳遞着怎樣的政治訊息?公務員是老虎屁股碰不得?更重要的是,若把關人失職,卻不用任何承擔責任,連人工也不用減,如此賞罰不分明,以後還有誰肯堅守在維護國安的第一線?
說到這裡有人或者會說,當年的修例風波是特殊時期,要一群職級上只屬中層公務員的選舉主任,去DQ反對派區議會區議員,如同要他們玩命。此說若可被視為有理的話,言下之意是港府養的這班公務員,全是關鍵時刻落荒而逃的酒囊飯袋乎?如是這樣的話,現在還養着他們幹嘛呢?中央天天強調治港的權力機關要有底線思維、鬥爭意識,港府卻任由一群關鍵時刻沒擔當的人,繼續躲在體制之內吃乾飯,這像話乎?
再退一步而言,有人若認為現有的參選資格審查機制,應該由政府更高層級的官員領導,中央決定完善選舉制度之後,便設立了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資審會)。換言之,港府絕對可以透過本地立法,或修訂現行的區選相關條例,擴大資審會的權力,讓其負責審查特首、立法會和選委會成員的參選資格之餘,兼負審查區議會的參選資格即可,又何須更改區議會的產生辦法?
若是有人認為,單靠候選人資格審查和宣誓制度,還不足以維護國家安全,其實還可以改變提名門檻,甚至是重設委任制,例如港府可透過修訂《區議會條例》,規定候選人必須取得5個選委會委員的提名,甚至可仿效現時的立法會選舉,規定5個選委會提名中,必須是五大界別各有一人。相比之下,增設提名門檻在維護國安的層面而言,其實跟直接改變選制的差別不大。
由是觀之,只要把關人盡忠職守的話,單靠候選人資格審查和就職後宣誓制度,維護國家安全的系數已經很高,即使覺得把關不能由中級公務員的選舉主任負責,亦可改由資審會把關,政府亦可透過增設提名門檻,確保愛國者治港的原則落實。即使又再退一步而言,假設區議會的產生方法非改不可,單靠更改選制已經足夠,而不一定要重設委任制,只是這個問題有點複雜,只能遲點另撰一文論析之。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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