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為何咬住香港有「三權分立」不放 文 : 丁江浩

香港政治體制是否有「三權分立」的說法,近日在社會上閙得沸沸揚揚,反對派借此作為攻擊政府的藉口,指政府官員帶頭破壞「一國兩制」,將討論香港是否有「三權分立」與「一國兩制」是否存在兩者等同。其實,香港回歸前後並沒有存在「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就算有也只是在學術討論層面出現。反對派為什麼強調香港政治制度有「三權分立」,只不過是為他們的香港「本土自決」政治選項尋找法理依據。

自鴉片戰爭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一百五十多年,香港早期的定例局以至後來的立法局,一直是英國派駐香港的總督擔任主席,港督主持會議及決定會議議程。議會所有議員也全部由官員充任,即所謂官守議員,直至較後時間才有非官員議員的出現,但也都是由港督委任。至1988年後才有間接選舉產生的立法局議員。港督以行政機關首長擔任立法局主席的局面,亦要在1992年香港最後一任總督彭定康不再出任主席後才結束,所以說香港回歸前並沒有「三權分立」的概念,如果坊間真有「三權分立」的說法也只是司法這一方面較為獨立,但事實上香港所有法官也是由港督或行政長官委任的。

香港回歸前,中英為了香港前途進行多次談判,為了平穩過渡,其後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鄧小平先生於1987年接見香港基本法草委會委員時,曾明確指出香港1997年後實行的政治制度絶不搞西方三權分立、英美議會制度那一套,這可見基本法的制定亦沒有把「三權分立」的決定寫進去。

香港回歸後,某些政府官員曾在立法會回應議員問題時,有提過香港政制上有「三權分立」的設計,政府的一些文件亦有出現過「三權分立」的寫法,這是否代表香港的政制存在「三權分立」的事實?當然如果有人以上述的原因就假定香港政制上實施過「三權分立」,那也不能完全怪責他們,他們包括政府某些官員對「一國兩制」的概念和基本法並沒有充分理解。

根據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換句話說香港是實行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香港從來不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特區政府的一切權力是來自於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始終對香港特區政府有監督權。行政長官除了對香港特區負責,亦都要對中央政府負責。如果說香港有「三權分立」就反映不到行政長官獨特的憲制地位。因行政長官並不純粹只是行政機關首長的角色,行政長官扮演一個重要「雙重負責」的角色,故行政長官並不是排於「三權分立」之外。因此,香港政治體制絶對沒有出現「三權分立」的情況。

當然,在政治涵意上,反對派死咬住香港有「三權分立」的體制不放,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反對派想為香港日後的「本土自決」的政治議題鋪路。因為他們只要堅持「三權分立」的概念,就可以借獲得香港市民的民意授權實行他們所鼓吹的政治理念,包括香港前途「自決」的選項等。無論如何,香港政制是否有「三權分立」的概念,並不能簡單視為學術層面上的爭論,應當從政治方面去考慮。

只要認真了解「一國兩制」的含意及對基本法的充分理解,就會明白香港不管回歸前後都不存在「三權分立」設計的政治體制。才會令反對派不容易借「三權分立」議題進行政治炒作,以達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文:丁江浩

民建聯中委

教聯會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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