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移交逃犯是法律?是政治? 文:朱家健

髮型屋職員涉嫌以軍刀殺死同事後潛逃到內地,深圳公安和香港警方互通消息後,該疑犯在深圳被捕,被移交到香港,留意疑犯是未有被起訴的,所以法律技術上,仍不算引渡或移交逃犯;網傳有一批曾衝擊和破壞香港立法會大樓的暴徒,陸續到了台灣,並透過台灣律師希望接觸陸委會相關人士,希望尋求政治庇護或申請延長居留台灣,或這又遇上法律技術問題,皆因那班暴徒仍未被警方通緝、拘捕或檢控,而除了個別人士外,他們在犯罪過程中,也是全程戴上口罩,未必能識別其「罪犯」身份,既未經逮捕,也未有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根本不能以他們口中的「難民」身份或酷刑身份申請庇護,嚴格上來說,他們在香港仍是「自由身」,並以遊客身份到達台灣而已。

澳門特區方面,較廣為香港認識的歐文龍案,曾出現兩個香港富商的名字,而其中一人是因當時生病未有出席澳門法院聆訊而被判處罪成,該富商在未有經公平審訊下,成為被告更被無厘頭地判以罪成,但這案件仍存在審訊程序上的瑕疵。適逢澳門特區正在舉行行政長官選舉,某候選人亦曾表態若當選將尋求與香港特區簽訂相互移交逃犯協議,當然,澳門特區也希望營造一個安全和法治的營商環境,提高競爭力,保障澳門特區的治安。現階段,鑑於現時香港的政治局勢,變化萬千且迅速,候選人在未當選而作出承諾,暫時只屬刻舟求劍、緣木求魚。

說回陳同佳案,被告將在十一月服刑期滿,台灣陸委會因政治考慮,雖有陳犯罪的事實,但暫時卻不作移交安排,且陳仍未被提訴,除非陳同佳在服刑後,主動到台灣投案自首則另作別論。香港立法會張超雄卻看準時機,推出私人草案建議作個別案件的一次性移交逃犯,作處理陳同佳殺人案引發的風波,結果被網民大罵張超雄「抽水」,點人血饅頭。

同樣是在犯下嚴重罪行後,即使不作逃犯引渡,也可作出符合兩地法律的折衷方法,例如只作移交未審訊、未拘捕、未檢控、甚至乎像黃台仰般被起訴但因棄保潛逃卻未被定罪的通緝犯,另外,若嫌疑人「良心發現」自行回到曾犯罪的司法管轄地自首,也是一個妥善的好辦法。相比個別人士主張的「港人港審」的「域外法權」或違反香港基本法和現行法律原則,則在有更好的方法下暫不主張「僭建」的「域外法權」。當然,疑犯或許是慣犯,或曾另作其他案件,可如陳同佳案,如香港律政司只能以洗黑錢和盜竊罪等較輕罪名檢控他,也只是緩兵之計。

在符合法律和程序時,公義的缺席,往往令人遺憾。對內地司法系統有偏見,只怕「送中(國)」,卻潛逃台灣地區,是政治,更奢求「人治」,而不是法律問題!當法律存在瑕疵時,若政府主張修訂漏洞而有聲音卻抗拒改例,則只能在仍未立案時作出彈性折衷又合法的特殊安排,面對大奸大惡,要不與不公義妥協,否則只能等待窮凶極惡的恐怖份子、暴徒或殺人犯自行自首接受法律制裁了。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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