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是虎狼之師?文明之師? 文 : 陳永良

筆者於2014年6月底參加一個商會主辦的台灣考察團,去了台北三天。其中一日,乘坐的旅遊巴經過位於台北市中心的立法院外。車停在交通燈前時,見到大門森嚴,立法院外布滿警察,而最吸引眼球的,是行人路旁擺放着一圈一圈的金屬軍事障礙物。年長的讀者應該在1967年暴動期間見過類似的東西,但這些卻不是以前那種有刺的鐵線,而是附有很多看來頗為鋒利的刀片。筆者當時在想,看來在三月份發生的「太陽花學運」事件,一定是把台灣當局嚇怕了,所以要用這樣的軍事設施來做防備工事。

反觀我們香港警方,面對這幾年越演越烈的群眾集會暴力衝擊事件,防禦設施只是鐵馬和水馬,而大多數事件中,本來是警方的鐵馬和水馬卻變成示威者的衝擊工具,或是用來堵塞警察總部或霸佔馬路。香港警方似乎到現在也沒有汲取教訓,方法照舊,大不了下次再搬些鐵馬和水馬來補充。

其實,香港還是英國殖民地時期,警隊一直都是一支半軍事化的武裝力量(para-military force),對付騷亂,從來都不會手軟。特別是在上世紀的五十與六十年代,社會出現了三次大型暴動的,港英警察均用強硬手段鎮壓,造成頗多傷亡,但卻對保持社會安寧奏效。要了解以前的和現在的防暴戰術有何區別,我們先看舊時警察的防暴隊有什麼配備。在英治時代,一個防暴小隊(platoon),分為四排,每排八人,由兩名督察及一名小隊警長指揮。第一排手持3英尺長,實木長警棍及藤牌;第二排配備可發射催淚彈的長或短槍;第三排配備木彈「大口槍「,用來發射8 英寸長,直徑3英寸的木彈( 木彈的作用是向人群前面數碼的地面發射,使其反彈擊中人的小腿,讓其疼痛 );第四排是最高等級武力所在,六名警員持老虎槍(Greener Gun),另兩人持美軍在二次大戰,韓戰與越戰中的基本武器:卡賓槍(Carbine Rifle)。老虎槍在七十年代初被雷鳴登散彈槍取代,同樣是可以發射內有多粒鉛珠的子彈,用來擊傷暴徒(但近距離也可致命)。卡賓槍也在七十年代初,被射程更遠,穿透力更強的美制半自動步槍AR15 ( 美國陸軍稱之為M16 ) 取代。在防暴隊中,這兩名槍手的任務就是射殺最危險的人物,例如向警察扔汽油彈或炸彈,或是在高處向警察投擲硬物或腐蝕性液體的兇徒。

筆者在七十年代中任職警員時曾在警察機動部隊接受嚴格的防暴訓練,當時的戰術吸收了以前三次應付暴動的經驗,但仍是以「先驅散,後進攻」的方法來面對騷亂人群。也就是說,警告無效後,便施放催淚彈驅趕,再不離開騷亂現場便用木彈,再升一級的武力則以藤牌警棍攻擊並逮捕。若然暴亂仍持續,第四排的武器便需出動。可以說,面對無法驅散或制伏的勇武暴徒,必以比對方更強的武力鎮壓之。當時香港警察的防暴戰術國際有名,每年都有其他國家派遣警官來香港的粉嶺PTU訓練基地來學習。

時移世易,從九十年代中開始,香港跟隨國際社會的風氣,人權至上的思想抬頭。及至回歸後不久,新的警隊領導人更看重的,是向市民提供服務的「人民公僕」身份,而不再是半軍事化的威武形象。這本無可厚非,但他們卻沒有預料到香港社會在回歸後的十多年間變得那麼政治化,遊行示威的活動發展成病態的暴力化。這個多月以來,香港警察面對多次性質惡劣的暴亂事件中,表現出來的克制與忍讓,確實是可稱之為文明之師。雖然換來的,是屈辱,是很多警察受傷,是反對派暴力行為升級,但卻沒有任何被指責使用過度武力的口實。西方國家那些信口雌黃的政客,根本沒有資格批評香港警方。大家在新聞中, 在網上,隨時都可看到美國,英國,法國的警察怎樣强硬鎮壓騷亂,怎樣大規模拘捕犯案人士,筆者也毋須多言。

筆者在想,如果美國某城市的警察總部像發生在香港的,被數千人包圍十幾個小時,美國警察會怎樣應對?答案恐怕只有一個:血流成河!

文 : 陳永良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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