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須承擔維護國家安全責任 文:朱家健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相關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罪,觸犯香港國安法,案件將於12月1日開審,但是未審訊已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事緣黎智英申請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作為其訴訟代表,律政司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反對並被駁回,律政司繼而向終審法院申請批准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三名大法官在上周五開庭審理有關申請,並將於今天 (11月28日)下午四時頒布書面判詞。

張舉能
張舉能

今次律政司的申請,並不只是針對單一案件或個人,而是制度上的安排,司法機構沒有凌駕國家安全的權利,也不能扭曲或錯誤理解國家安全的原則;如果香港司法機構未能洞悉外籍律師參與涉國家安全案件的國安隱患,除了損害香港法院的威嚴,更會禍及國家和香港的國家安全。

須知道,英國御用大律師是效忠英王的法律人員,如果接手處理關乎中國國家安全、香港特區國家安全的案件,當中案情證據等或涉及大量國安敏感,如果英國御用大律師在處理案件期間或之後,受到該國國會議員要求下,不排除披露審訊期間所接觸到涉香港國家安全的資料,外國律師以任何形式參與涉國家安全案件,對香港而言,這存在嚴重的國家安全風險,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更何況,萬一外國律師在審訊案件的中途,經不起壓力而請辭,那麼對被告也是不太公平。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面對大是大非和公眾利益,司法機構更不能獨善其身,更須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不能任由外人對國家安全鑿洞。

國家安全不能中門大開,聘請外籍律師作為訴訟律師或提供法律意見,違反國安法原意;外籍律師在利益上和角色上均存在衝突,香港終審法院須果斷堵塞洩密的國安風險。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會會。」

外國律師不熟悉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實況,也不諳作為香港國安法撰寫語文的中文,未必能參透國家安全法的獨特性,對香港國安法一知半解,而且案中證據報章內容也有大量本地俗語、由英文簡寫或中文諧音混合而成的暗語,或對某些人來說勾起場景和共鳴,如「紀念日」等,外國律師是未必會明白的。

香港司法機構不能僭建國家安全法內容,更不能扭曲或自由演繹國家安全法條文,香港終審法院大法官應該要有智慧去衡量輕重,要知道他們在做出決定時,是代表司法機構而不是憑着個人意志,如果處理欠妥當,將同時賠上國家安全和香港特區法院的公信力。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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