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大於國安法? 文 : 陳凱文

作為建制派元老,曾鈺成卸任立法會主席之後,一直退而不休,不時在報章發表妙論,為社會帶來一些奇形怪狀的觀點。近日,曾鈺成在報章撰寫《基本法大還是國安法大》一文,聲稱《基本法》是《港區國安法》的上位法,兩者遇上法律衝突時,應以《基本法》為準,便是一個典型例子。

為此,立場現已傾向泛民的顏純鉤,曾嘗試撰文反駁,話曾鈺成邏輯混亂,一邊話《基本法》高於《港區國安法》,無端端跑出來一個「兩法同位」。可惜,顏純鉤的所謂反駁,只是源於他閱讀理解能力出問題,曾鈺成那段原文,是解釋「法效位階」的重要性,所以才會提到「如果兩法同位」時會怎麼辦,而不是他認為兩法同位。

當然,顏純鉤亂駁一通,也不代表曾鈺成的論點沒有問題。其實,以及兩法存在法律衝突時的處理原則,內地的《立法法》已經早有規定。當中,曾鈺成提到的「法效位階」和「上位優先」原則,其解釋都是對的,關鍵在於《港區國安法》是否屬於下位法。

根據《憲法》第58條: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兩者所立之法,都是《憲法》或《立法法》所提及的「法律」,即《基本法》所提及的「全國性法律」。位階上而言,《立法法》第8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所有「全國性法律」都是同位的,條文並無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所立之法,法律效力低於全國人大所立之法。

值得注意的是,《港區國安法》雖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但是根據《憲法》第67(2)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換言之,《港區國安法》本應由全國人大制定,可是全國人大一年只開一次會,所以只好通過《建立健全維護港區國安法制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立法工作。不過無論如何,《港區國安法》跟《基本法》是同位法,都是「全國性法律」。

那麼,《港區國安法》跟《基本法》既然是同位法,兩者若是出現法律衝突時,哪條法律優先呢?根據《立法法》第92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别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别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是故,兩法若有出現法律衝突時,便只好根據《立法法》中的「特別優先」或「新法優先」原則處理。《基本法》是建立香港特區制度而制定的法律,自然是特別法;《港區國安法》則是建立香港特區維護國安法制而制定的法律,所以也是特別法。由於兩者是同位法又同是特別法,便只能根據「新法優先」原則處理了。

由此可見,曾鈺成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低於比全國人大,所以《基本法》比《港區國安法》「大」的說法,是沒有法理依據的。讓人感到有趣的是,曾鈺成作為建制派的元老級人馬,是否真的不懂內地《立法法》相關規定呢?這個問題,相信只有曾鈺成本人,才會知道答案。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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