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就政府押後立法會選舉1年表示極度關注,指出《基本法》列明,立法會每屆任期是4年,舉行選舉選出立法會議員,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政府不單無視《基本法》規定,更提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令人震驚,實際繞過《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例,以避免決定受到法律挑戰,是違反法治社會中要求行政機關行為有合法性及法律有確定性的原則,對法治帶來衝擊。
聲明又提到,終審法院將就《禁止蒙面規例》的上訴案件,審理「緊急法」的合憲性,政府引用「緊急法」取消選舉,最終或被裁定不合法,而《立法會條例》列明,立法會選舉可基於危害公眾健康的事故被押後,但政府並沒有行使有關權力。此外,聲明批評政府顯然未有諮詢社會,政府亦未就平衡保障公眾健康及參加選舉的憲法權利,諮詢專家意見。
押後選舉是否違憲,判定權在人大常委
大律師公會這篇聲明,涉及幾個問題。一是《基本法》第69條規定立法會任期為四年一屆,這是一般情況下的規定,但是香港因疫情而出現特殊情況,自然須要宣布押後。假如所謂四年一屆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改動,大律師公會提到特首可運用《立法會條例》第44條押後選舉,他們亦可稱此一條例違反《基本法》規定。
因此,特首引用《緊急法》押後選舉一年,乃至《緊急法》本身有否違反《基本法》第69條,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定。畢竟,根據《基本法》第158條規定:釋法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第160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是否跟《基本法》牴觸,判定權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條文亦規定:「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基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即是依第160條規定,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定。條文從無提及香港法院,所以香港法院現時進行的所謂「合憲性審查」,如大律師提及的終審庭正在審理《緊急法》合憲性案件,本身才是越權,亦不符《基本法》第160條規定。
如何處理立法會真空,非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其次是香港自治範圍內事務的問題,立法會選舉在正常情況下的舉行,自然是自治範圍內事務,但防疫並不能只視為自治範圍事務,因為疫情失守不但影響香港,還有倒灌入內地,影響其他內地城市乃至全國的衛生安全,所以防疫說得大一點,涉及內地與香港關係,亦涉及國家安全。
撇開防疫問題不論,我們先假定立法會選舉因防疫需要而押後,屬於自治範圍事務,但特首今次是自行決定運用《緊急法》押後。特首向國務院提交緊急報告,不是因為押後選舉一事,而是如何處理選舉押後所造成的立法會真空期。《基本法》第43條規定,特首不但要向特區負責,亦要向中央負責,《基本法》條文本身,沒授權特首可自行處理立法會因特殊情況而出現的權力真空,她只好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中央的批示。
另一方面,怎樣處理立法會因特殊情況而出現的權力真空,涉及香港特區的制度設計,以及《基本法》解釋的問題,國務院只好根據《憲法》第89(二)條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律解釋或者作出決定。是故,所謂無視立法會選舉是自治範圍事務,或繞過《基本法》規定,本身是說不通的。
避免決定受到法律挑戰?
至於所謂「避免決定受到法律挑戰」,先不論香港法院是否有權進行所謂的「合憲性審查」,大律師公會顯然是忘記了《基本法》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看法若跟大律師公會看法一致,即使沒有所謂的「法律挑戰」,本身亦可判定特首押後選舉「違憲」的。反之,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要行使釋法權,香港法院便只能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政府根本毋須為了避免法律挑戰,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
為何不用《立法會條例》第44條?
第三是特首為何不運用《立法會條例》第44條押後選舉,因為第44條只容許特首押後選舉14日,既使條例如部分意見所認為,可以重複引用,但疫情若長久未能受控,便意味着政府需要為了未知何時舉行的選舉,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倒不如仿效外國,如:英國、加拿大和澳洲的地方選舉,直接將選舉押後一年。
在此情況下,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只好運用《緊急法》第2條所賦予的權力,訂立押後選舉的規例,原理跟特首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8條,頒布檢疫令、限聚令或禁堂食令一樣。條例並無規定特首訂立緊急規例前,須向任何人或市民諮詢,加上事出緊急,實際操作上亦做不到公眾諮詢。
為何押後一年?
此外,大律師公會提到的專家,過去已多次指出,病毒可經飛沫或間接接觸傳播,因而呼籲民眾在疫情期間減少群體聚集、社交接觸,以及盡量避免外出,而選舉拉票及投票期間,將必然造成群體聚集和社交接觸,增加市民因外出投票而造成感染機會。
與此同時,香港現時已出現社區爆發,短期內難以清零,即使能在短期內清零,新冠肺炎在全球大流行,短期內也不會緩和,我們自然難以保證回港港人在外地感染後,成了隱形帶菌者,並因而造成第四波疫情。在此情況下,仿效西方國家,將選舉押後一年,才是合適的做法也。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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