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幾篇文章,都容易讓人產生一種錯覺,便是本欄支持同性婚姻應獲法律承認。其實本欄只是想借今次同婚爭議,指出管治層面的三大隱患:一是慎防有人特別是宗教勢力,在國史和文化教育上搞僭建;二是慎防有宗教勢力利用旗下數量龐大的教眾,影響選舉甚至遙控香港的權力機關;三是防止有公職的政制中人,可以隨便地發表個人意見,甚至指稱某事涉及國安,泛化國家安全,並意圖拿香港的國安系統當槍使。
畢竟,香港在完善選制之後,兩場選舉所顯示的投票人數,大約在125至130萬左右,而根據港府統計數據,佛道兩教信眾超過二百萬,天主、新教兩教合共85.9萬,回教則有30萬。跟中國傳統宗教不同,洋教教義排他性較強,資源和組織網絡龐大,更有跟境外教會勾連,若有勢力故意挑起旗下教眾關注的議題,激發他們的「護教」情緒,便有足夠能力左右選舉,甚至誘使部分建制派充當對方在議會內的喉舌。
當然我們也不能否定,今次同婚案爭議的主角岑子杰,本身是反對派的一員,部分反對派組織過去亦熱衷於推動同志平權,部分本地同運組織亦有國際背景,但當局仍應視同婚爭議為人民內部矛盾,更不能單純地用「敵人支持便反對」的思維對待同運。只要對方以合法途徑爭取同婚的法定地位,當局便不應干預,所謂建制派更應在同婚問題上保持中立,不摻和到當中的爭議裏去,避免成了任何一方的打手。
另外我們也不能否認,終審庭在岑子杰案的判決結果,實在有值得商榷之處,特別是在港府沒為同性伴侶提供婚姻外的替代方法,是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人權法) 第14條的問題上,其判決更是讓人摸不着頭腦。為了解箇中問題,我們先看看第14條的原文:
(一)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二)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如此一來,法庭便應證明同性伴侶在締結事實婚姻後,會因為政府沒提供婚姻註冊外的替代方案,而令其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被無理或非法侵擾,例如:被逼對外公開自己已締結同性事實婚姻之事實,其住所因締結同性事實婚姻而被搜查,或者其通信因締結同性事實婚姻而被監控,但法庭似乎沒這樣做。反之,法定的註冊婚姻制度或其他替代方案,某程度上倒是要求同性或異性配偶公開其個人私隱,讓政府乃至公眾得知對方的婚戀狀態,以此換取政府給予法定配偶的各項特權。
是故,如果說港府沒有為同性伴侶提供註冊婚姻外的替代方案,讓同性伴侶未能享受異性配偶同等的法律保障和特權,因而構成歧視,或許還能說得通,雖說結婚可獲更高免稅額和更快的輪候公屋時間,你也可說措施對不婚主義者構成不公。然而,說沒有婚姻以外的替代方案,將對同性事實婚姻的家庭私隱和通信構成無法或非法侵擾,則實在是有點牽強,終審庭當時五名法官中,亦有兩名法官提出質疑,只是最終仍以三比二的結果判政府敗訴。
在此情況之下,由於人權法是為了實施《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 而訂立的本地法例,而《基本法》第39條又訂明《公約》在港適用條款繼續有效,所以視作所謂的「違憲」,而今次是終審判決,所以有人建議港府提請人大釋法。然而,這一做法真的可行嘛?另有一點是反同婚陣營不願或不敢提及的,便是港府不論是否被判敗訴,亦可以自行立法的方式,為同性伴侶提供婚姻以外的替代方法,只是為了文章的可讀性,只好遲點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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