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犯國安罪行不適宜擔任社工 文:朱家健

香港特區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的建議,規定被裁定干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者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勞工及福利局建議,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505章)附表2,即「令某人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的罪行」,現時附表2列載,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的罪行包括《親父鑑定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83章)所訂的虐待兒童罪行;《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所訂的亂倫罪、性罪行、嚴重猥褻行為、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等罪行;《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所訂的謀殺、串謀或唆使謀殺、誤殺、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拐帶14歲以下兒童等罪行;及《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香港法例第213章)所訂的拐帶兒童或少年等罪行。任何人士若犯下相關罪行不能註冊成為社工,而現職註冊社工如犯下相關罪行會被「釘牌」。

「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除了香港國家安全法列明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同時也包括《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9條和第10條有關「叛逆」和「煽動」罪行;在特定情況下,即使其他罪行表面上不一定與國家安全有關,但在考慮綜合因素下,也須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很難想像,參加「35+初選」顛覆政權活動、向執勤警員潑糞水、參與暴動的註冊社工,怎樣可以繼續勝任社會工作者教化弱勢受眾?怎樣可以對得起註冊社工這個專業資格?這班害群之馬哪有專業形象和操守?怎能服眾?要知道,註冊社工每天的工作,就是要接觸長者、幼童、青少年、新來港人士、殘障人士、釋囚或社會邊緣人士,如果註冊社工本身干犯國家安全或嚴重暴力罪行,形象蕩然無存,他們自己本身看來更像要被輔導、看管和被特別照顧的一群吧。

香港容不下破壞社會的社工敗類,如果香港仍然放縱這班披着專業人士皮囊的豺狼,以註冊社工身份繼續接觸兒童和青少年等受眾,將遺禍深遠,他們長期所接觸的受眾或會被「洗腦」,甚至乎,社工敗類會成為兒童和青少年的學習及模仿對象,更極端的例子,受眾或淪為敗類社工招攬的對象,被利用作為衝擊國家安全的工具。

《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的原意,就是要保護註冊社工的服務對象,讓他們不會淪為性罪行、侵害人身及兒童罪行的受害人,透過修例,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加入該附表2,眾望所歸,符合社會期望,更能讓法律發揮保護註冊社工服務對象的功能。其實,社會工作者註冊局不能再繼續成為獨立王國,香港特區政府應對其多加以規範,加入更多官方委派成員,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更不能自己人審查自己人的註冊牌照去留,香港特區政府宜另設機構或由政府部門從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全面接收社會工作者註冊、續牌、紀律聆訊等公權力,保障註冊社工形象和名聲,更可以保護社工提供服務的公益機構和接受服務對象。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