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手握「鐵飯碗」,甚至「金飯碗」令人羨慕,他們高薪厚職、薪高糧準,市民更對公僕的能力有一定期望,如果公僕表現欠理想,能力、品格和操守未能符合一個客觀,他們還憑甚麼留下來?一紙合約應該是用來保障公務員系統有秩序運行和公眾利益,而不是充當冗員和庸官的樹蔭。
現時,特區政府設有「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及「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兩者均是以公務員的福利和聘用而設,而後者與公務員事務局也有處理公務員的紀律事宜。現時,「鐵飯碗」除了包括公務員、也包括法定機構、資助機構、大學、醫管局的僱員,以及司法人員、法官等,另外,包括退休公務員、短期合約政府臨時工、立法會議員、區議員以及各委員會的公職人員的其他人員,即使他們已離任、退休,又或服務只屬短期和臨時性的,也屬支取公帑資源,言論和行為應該需要被規範。
過去,部分公務人員因刑事行為,又或因破產被革職或職務作出適當調整;另外,部分人士雖然未有被舉報或刑事起訴,未有被列作被告,但或涉及其他刑事案件的證人或其他案件證供曾提及他/她,又或該公務人員或公職人員在外國作出一些羞家的行為,回到香港特區卻未有被追究,但他們的行為已與公務人員或公職人員的身份不符。
除了廉政公署和其他執法部門外,現時也有其他執法單位,如警務處國安處等也應對公務人員作出監督,另外,過去,有區議員懸掛違法抗爭旗幟、或作出與區議員身份不符的言論和行為,又或出現在罪案現場,其實,公職人員並不是無王管的。特區政府可主動成立一個橫跨部門、也可約束公職人員的委員會,調查公務人員和公職人員的涉刑事和瀆職個案,並轉介涉這些害群之馬的個案到相關執法部門並持續跟進。如涉個人的民事行為,如果涉及損害特區政府或部門的聲譽,也應被降職或革職。
另外,公務人員的不作為、錯誤或拖延施政和執法,或濫權越權,均可視作瀆職,應被追究相關責任,如涉利益輸送或延後利益,在廉政公署未立案,特區政府也應採取調查和轉介,一個「監管公職人員委員會」可為公務員的官僚正名肅清,撥亂反正。
此外,鑑於過去前朝英殖政府或餘孽在招募政務主任、紀律部隊、或其他重要職系時,黑箱作業,摒除其他報考者的公平入職政府機會,令個別部門被陽奉陰違的人士壟斷,筆者建議,特區政府可在政務主任、紀律部隊或其他重要職系,可設立「綠色通道」,邀請並取錄具豐富經驗的工商界在職人士加入政府高級公務員崗位,例如是紀律部隊總主任級、副秘書長級,用人為才,為特區政府帶入正面思維和合適的高級人力資源。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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