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的自由和民主 文 : 湯家驊

一如所料,美國國會通過了針對香港的《人權與民主法案》,引來中國政府強烈反應。很多人認為尊重他國本身的立法權力是一種理所當然的禮貌,問題是若法例目的是強行規範該國司法管轄權以外的行為,那是否恰當?

對一個擁有強大國力和軍力的國家而言,既然有能力在國際間執行本身的價值觀,那麼透過本土立法去規範其他國家或地方的行為,是一種展示國力強大的表現。從某角度而言,這只是一個國力問題,而非任何道德標準問題。

話雖如此,但當這種規範他國行為的法律與國際道德標準有異時,情况又怎樣?簡單直接來說,《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任何政治權利,例如選舉權和被選權之定義和界限,必須尊重個別國家或地方之本土特殊情况;這種特殊情况當然包括個別國家或地方的憲制秩序、歷史背景和社會取態,那為何美國可以漠視這種國際標準而堅持一己的價值觀才是絕對正確?

更重要的是,若這種法例是建基於謊言、偏見和片面事實的話又如何?我們談的是一種政治道德標準,這種標準在國際間應該建立於共識和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則上,而非個別國家的自行判斷。從這角度看,國際人權法庭或歐洲人權法庭才是一種各國公認的人權守護者。偏離了這種國際共識,只會被人認為是借人權、民主之名爭取政治利益;這種立法絕對不值得被尊重。

轉載自湯家驊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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