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工作不應受干涉  文 : 朱家健

日前,有個別立法會議員、政客向律政司施壓,要求就某些檢控決定尋求「外援」的獨立法律意見;另外,亦有外國基金會發表報告,指出香港的司法效能評分下跌,變相是干預香港的司法制度。外力這種含沙射影的批評,是對香港事務的另類指手畫腳,變相挑戰香港的司法獨立。

律政司的「檢控工作」獨立性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不容干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立法會議員更不應肆意攻擊律政司工作的獨立性。

現時,律政司沒有強制程序要尋求外間獨立意見,第一、律政司本身已有若干專家團隊;其二,律政司若要外判或尋求外間意見,一般需要考慮六個情況才作出外判的決定。於2018年2月,律政司已經向立法會提供了《律政司的外判案件》的文件,明確規定外判的六項標準。律政司在下列六種情況下才需要外判:(a)案件需要專家協助,而律政司內無所需專家;(b)律政司內並無合適的律師就案件代表香港特區出庭;(c)基於案件的大小、複雜程度、申索金額和所需時間而認為有需要把案件外判;(d)認為案件是以尋求私人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e)基於案件的連貫性金額減低開支的需要,例如唯一熟悉案情的律政司人員在需要處理有關案件時已轉為私人執業;及(f)需就涉及律政司內人員的事項或程序尋求法律意見。

簡單而言,若律政司認為有利益衝突或對象是律政司的員工;或律政司內未有該方面專家或基於人手所限;因案情複雜等原因,尋求外判法律意見服務才有理有據、有說服力。若不符合上述情況,律政司自然沒有考慮外判的需要。

律政司外判案件或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並不應制度化,反之,是符合六個情況並在有需要時才須作出考慮。若只是因政治考慮,而要改變律政司恆常工作指引,則是有違檢控守則和法律程序。

此外,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又建議把律政司司長的檢控權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而其公會的文件又搬出英國的檢察總長也有把所有檢控權力下放予檢控部門。其實,在作出這些建議前,應認清香港已回歸的事實,普通法只是構成香港法律的其中一部分而已,即使英國有甚麼新的法律和程序,香港也不一定要跟隨,主要視乎香港法律和實際情況,胡亂盲從只會水土不服。

況且,《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也明文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若律政司下放權力不但是牴觸基本法,也是「閹割削權」,律政司的權責是香港基本法賦予的,舉足輕重,可不是憑打嘴炮的伎倆便能拉倒。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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