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不多所有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意見,包括所有反對的國際聲音,皆建基於對中國政府的不信任,繼而延伸至對中國司法系統的不信任。這是一個錯誤的角度,因為根據聯合國的指引,移交疑犯的焦點從不在申請國或地方的人權狀況或法治程度,而是在被申請地方本身對人權和法治的保障。但撇開這原則性的問題,中國的司法系統是否真的一文不值,毫無是處?到了今天,也讓我們嘗試平心靜氣地看看事實是怎樣。
首先,中國的人權狀況確實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但在公平審訊方面又怎樣?《國家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各族公民均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第一百二十六條確立人民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預。留意在司法獨立、公開審訊和被告自辯權等幾方面,《國家憲法》的規定比較接近《國際人權公約》第十四條所提及的主要元素。事實是中國乃《國際人權公約》締約國,可惜時至今日公約仍未獲人民大會確認實施。最大問題是,每當涉及與政治有關之案件時,憲法執行亦未如理想。
世界公義工程 中國排名82
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看看著名美國「世界公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有關中國司法系統的評價。中國在他們的法治指數中屬中下,排名八十二,但也比很多已與美國、英國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的國家為高。我們再細看指數評估的個別元素,可以留意到中國在人民基本權利上排行第一百二十一;在監察政府方面排行一百一十九;在開放政府方面排行九十六,全是相當低的評分。那為何整體排名卻是第八十二?原因是在其他方面,中國的司法系統排名並非如想像中完全不可接受。在規則執行上,中國排行七十八,算是中等;在反貪方面,中國排行四十八,在公共安全方面排行三十;在民事司法審訊方面中國排行六十,在刑事司法審訊方面則排行五十七,算是中上。由此可見,除了在涉及政治因素個案的處理外,中國的司法系統並非一般人想像那麼差。
另一方面,近年內地的司法改革亦有相當進步。最顯著的是在司法系統現代化方面,所有法庭裁決均即時上網,讓全國十三億人民無論身在何地也可公開查看,從而對未能公正執行審訊的法官帶來很大壓力,亦某程度上改變了成文法國家司法裁決並不成為審判案例的基本原則。當訴訟雙方皆可提出其他個案的裁決來互相印證時,法治的一致性便比較有機會成立。《法官法》的通行亦令法官質素和經驗有了根本性的改善。在新制度下,所有法官必須由最低法庭做起,透過公開表現評估才可晉升,因而大大提升了法庭審判水平。
可要求提出更大人權保證
當然,歸根究柢,核心問題仍然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多少人願意信任內地司法系統。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變的事實,但只要我們能清楚了解移交疑犯的基本原則,特別是聯合國所訂下的公開指引和模範條文,我們便不難理解內地司法系統尚未符合理想,並非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有力理由。更何況,假若修訂獲得通過,在處理個別案件時,英國案例及經驗告訴我們,特區政府或法庭可以要求申請方提出更大的人權或法治保證,進一步保障犯人的基本權利。我們必須明白,我們談的是不涉及政治因素的嚴重罪犯,而非一般奉公守法的香港人。假如我們明白這基本道理,社會的爭拗肯定可以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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