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同婚爭議,看事涉國安判定權 文:陳凱文

之前的文章提到,終審庭在「岑子杰案」判香港未有為同性伴侶提供法定婚姻外的替代方法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引來部分人在建制媒體發表反同婚文章,並意圖扭曲歷史,使人誤以為「中華傳統文化」跟古代的西方社會一樣,喜歡壓制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另一方面,當有耶教信仰的建制中人常在同婚問題上高調表態,甚至連葉劉淑儀出席同樂運動會都要被攻擊,讓人憂慮有宗教團體利用旗下龐大的教眾,並且透過炒作同婚議題,致使建制派淪為對方的政治傀儡。

除此之外,建制中有人把同婚這類民生問題,硬要跟國安法扯上關連,其實亦是一個性質非常嚴重的問題。須知道,意圖利用國安法打擊同婚、同性平權運動和同運組織,何君堯已不是第一次。早在2021年,有電視台翻拍日劇《大叔的愛》時,他便曾宣稱這劇有違夫妻一男一女的中國傳統價值和家庭觀,跟國家三孩政策背道而馳,以及違反《中國國安法》。

為此,本欄當年已曾剖析此說在法理上是如何說不通,而且何君堯引用《中國國安法》第23條,強調國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其實仍是部分教徒在中國傳統文化搞僭建的套路,先把耶教主張的一夫一妻異性婚姻制度,說成是「中國傳統文化」,再把同性戀貼上「不良文化」,以此把同性平權包裝為西方「白左」的文化入侵,以便他們唆使國安系統壓制同運的目的。

可是如上文所述,中國本來便沒排斥同婚的傳統,此外從法理上而言,自國家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廢除了定義模糊的流氓罪以來,同性戀已是徹底地非刑事化。與此同時,湖南省人民法院在俗稱「中國同婚第一案」的(2016)湘01行终452號判決中,雖判民政部門沒法定義務為同性伴侶辦理婚姻登記,但亦在評析中強調:「公民有與同性戀伴侣締結事實婚姻的自由」。

另一方面,國家雖在制定《民法典》時,仍維持着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法定婚姻制度,但法工委當時亦有提到,民間有爭取同性法定婚姻的意見,意味着公眾有權循合法途徑爭取同性法定婚姻。況且,內地同性伴侶有權根據《民法典》第33條的規定,辦意向監護公證,以書面形式確定另一半為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某程度上亦算是法定婚姻制度以外的替代方法。

上述事實均已證明,國家雖未給予同性配偶締結法定婚姻的權利,但是沒像同性締結事實婚姻視為「不良文化」,亦沒打壓民間爭取同婚的聲音,而且有同性戀確認另一半為監護人的渠道。反之,部分所謂建制派為了其信仰上的反同婚立場,不惜上綱上線,將民間的同運和爭取同婚聲音,都要扣上觸犯國安的帽子,此舉是否猶如給予反華勢力話柄,說香港在「泛化國家安全」?

當然,此事所反映的問題,並非純粹是有人把同婚爭議說成是事涉國安,而是有公職在身的建制派中人,究竟有否一套公開發言的紀律,是否還應像過去一樣,任由他們利用公職所賦予的知名度和輿論影響力,去為自己或所屬的利益集團服務。至少在國安問題上,當局實在不應再放任香港有公職的建制中人,隨隨便便地宣稱某種行為事涉國安,或違反國安法,而是應把事涉國安或違反國安法的判定權,視為駐港國安公署、特首、國安委和特區公檢法機關的專屬權力。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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