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防兒童電子遊玩場變質為賭場 文:朱家健

日前,筆者到了位於九龍區某商場購物,被其中一個兒童電子遊玩場的聲響和閃爍的遊戲吸引,兒童遊玩場除了設有「投擲藍球」、「夾公仔」、「鐳射鎗」等傳統遊戲外,也有更觸目的玩意,吸引年輕人和長者來「玩樂」,這些電子遊戲機包括類似「老虎機」的獎賞遊戲,玩家勝出時將贏得代幣或彩票,在玩家儲滿指定彩票後,再供換取玩具或文具類獎品;此外,另一個電子遊戲,雖然以某知名卡通人物再包裝,但遊戲機尤如電子輪盤,可同時供五至六名玩家玩樂,玩家的桌面有「Win」、「Credit」和「Change」等字眼,性質仿如賭博,超出一般供兒童消閒的玩樂。

雖然在該電子遊玩場消遣後,即使勝出,也只是把所贏得的彩票兌換指定獎品,而不是套現現金,而這類機器一般都有贏獎上限或遊戲「難度」設置,只是靠「運氣」贏獎,也沒有「技術」可言,含有博彩元素,變相是把博彩元素帶進社區,讓兒童觸手可及,「培養」不良嗜好。

該等兒童電子遊玩場沒有領取博彩場所牌照,並讓兒童接觸這類含博彩元素的「遊戲」,不但傷風敗德,或涉違法,把其他普遍電子遊戲機和這類含有「運氣」元素的電子遊戲機,放在同一個場所,孩童未必已能掌握明辨是非的能力,或讓孩童潛移默化,甚至上癮。

尤其是商場同層竟有其他供兒童學琴、興趣班、補習的工作室,也處於學校區,商場可說是學生下課後流連之地,兒童電子遊玩場不但沒有限制進場者的年齡,也沒有在涉「運氣」元素的電子遊戲機旁邊設置警示字眼,不但或涉牴觸《博彩條例》(香港法例第148章)第3條,商場業主或管理者同樣可能已觸犯《博彩條例》第15條。其實,如果商場或刻意營造一個專門為學童而設的專區樓層,仍需要留意商戶的業務是否涉損害兒童心智發展的元素,例如早前有商戶在某(數個)商場的店舖門外樹立象徵暴力的雕塑,就嚇壞了一眾米飯班主。請神容易送神難,如果未有派員定期巡視商戶,商場營運者或會招致商譽受損,得不償失。

此外,筆者發現同一個兒童電子遊玩場的「毛公仔」獎品涉「老翻」的侵權產品,侵權產品版權持有人可以向冒牌貨物主展開民事索償和申請臨時禁制令,海關也可以加強抽查,對侵權者作出檢控。

在疫情下,電子輪盤類電子遊戲機,吸引老中青玩家,玩家或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香港法例第599章),而如果場所吸引現場向他人借款或有人向學生放貸,則涉衍生其他社會問題。

當然,在互聯網普及下,年輕人或可輕易接觸境外網上賭場,同樣可以染上惡習和浮沉賭海,但至少香港特區政府仍有法寶去監管和規範兒童電子遊玩場,這也是責無旁貸。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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