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制沒規定行會要有召集人 文:陳凱文

本來,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早前接受外媒彭博社訪問,建議免除內地買樓人士的雙重印花稅,結果引來地產股價上升一事,隨着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出來澄清,指港府未有免內地買樓人士雙重印花稅的相關討論,可算是告一段落。然而,她在隨後解釋事件時宣稱,如果作為行會召集人不發言,根本無影響力,作用將會大減,又指上任行會召集人陳智思過去亦接受外媒訪問,便不得不說兩句。

首先,涉及行政會議的《基本法》第54條至56條,只有訂明行政會議的職能、出任資格、由誰任免以及誰來主持,並沒條文規定行政會議必須設有召集人一職。事實上,香港在2002年設立主要官員委任制度,即坊間俗稱的高官問責制之後,政府便曾廢除召集人一職,直到2005年「董落曾上」之後才重設,職稱亦由「行政會議召集人」改為「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召集人」,只是坊間習慣上仍沿用舊稱。

除此之外,《基本法》第56條只有規定:特首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換言之,設置行政會議召集人一職,本來便不是憲制上的硬性規定,職能上本來亦跟其他成員一樣,頂多會根據港英年代的慣例,在會議上可優先發言。

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43條,只有特首才有資格對外代表香港特區,第62條提及香港特區政府職能時,則包括「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既然如此,葉劉是根據哪一條文,認為行政會議召集人有資格代表政府發言,或有責任向傳媒解釋政府的政策或方針呢?沒有的話,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動輒以行會召集人身份接受媒體訪問,不是越俎代庖的越權行為乎?

葉劉拿上任召集人陳智思說事,更是令人失笑。既然從憲制上而言,不論行政會議召集人或其他非官守議員,都只不過是特首的徵詢對象,而非代表政府發言,或協助政府的文宣工作。上任召集人也動輒接受傳媒訪問並發表意見,只代表對方也曾越權行事,並不意味積非便可成是,繼任者因此可蕭規曹隨,甚至反過來把上一任的越權行為,視為召集人的其中一個原有作用和職能。

由是觀之,相比起有人疑似忽略了自己的公職身份,提出自己所屬政黨的建議,結果被外媒故意或無意地曲解,因而影響了股市,我們更應該正視問題的根源,在於港府的徵詢對象,不論是行政會議召集人,還是普通行會成員,抑或是政府的專家顧問,近年來都特別喜歡發表個人意見或建議。這種利用其公職身份對外發表個人意見,借輿論之手影響甚至倒逼政府決策的行為,如果放任不管,中央過去一直強調,香港政體乃是行政主導的說法,便只是一紙空話。

是故,政府既然無法確保自己的徵詢對象,能對外發言跟政府統一口徑,倒不如直接將其廢除,或至少規定對方簽署文件,承諾接受訪問前須獲政府批准。至於葉劉若是認為,不對外發言便會令召集人的作用大減,她大可以選擇辭職。況且,她早前的發言令市場誤會,造成股價波動,即使如她所言被外媒曲解,但是作為行會召集人,卻對外宣傳自己所屬政黨的建議,本來便是罔顧角色衝突之舉,理應被追究責任也。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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